文化背景认知的差异造成的错误出现了
李斯文顿教授引用的休谟各段落没有问题,但是他串联这些段落的逻辑是错的,当然,站在他的文明立场看,他认知不到。我相信对于没有建立起中国文化认知背景的人,他们也看不出这段逻辑衔接的错误,普通人只能跟着作者的思路走,无法形成对作者思路的审视。当然为了避免被抄袭和剽窃,我不会给出修正的答案。
人们只是对一般的道德原则才形成了这种关于道德的广泛一致性,(利教授没注意到休谟用的是“一切人相似的情操”吗,一切人的一致性和一切人的相似性可是南辕北辙的意义。原文本意义的再篡改和歪曲,就是在这种自身文化背景的下意识影响下诞生的。)而对于特定事例却不存在这种情形,这不是由于理性的缘故,而是因为“语言本身的性质造成的。‘美德’一字,以及各种语言中与之相当的字蕴涵着赞扬之意,而‘恶德’一字,以及各种语言中与之相当的字则蕴含着谴责之意。凡不愿做出最昭然、最悖理之举的人,都不会将一个被普遍理解为含有褒义的字理解为带有贬义,也不会将本来表示不赞成的短语理解为赞许”(E)由此,休谟认为道德原则是借由那些构成它们的语词的使用规则才成为真实的;正如我们将要谈到的那样,它们是分析的:“阐述真正的道德普遍原理,这其实几乎没有多少价值。凡宣讲美德者,其实都是在间接地宣讲这些字眼本身(E)”。道德准则的真正力量是在使用道德语言的规则中被发现的,这些规则反过来表明了道德协议的历史发展并使之成为可能:“那些发明了‘慈善’这个字并将它用作褒义的人,会比任何自称的立法者或先知(它们会在自己的著作里插入这些字眼)都更清晰、更有效地宣讲它”(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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