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不给判决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司法公正。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月30日,受害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京秦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案号2020冀0229刑初48号)的审理过程中的曲折离奇的经历和涉嫌存在的一系列不为人知的问题。 一、拖延战术,迟迟不宣判。 2020年12月15日第一次开庭。按照法官原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就能宣判。原因是他要找事发当天有雪,雨夹雪。我说根本就没有。他说下冰粒。我说没见过下冰粒。似乎硬生生把一切归咎于天灾人祸无证据。原告和被告都没申请要求补充侦查下雨夹雪,路面结冰的证据。因为在事故现场根本就没有结冰,也没下雨,也没有下雪和雨夹雪。叶某某亲自为之想辙,补充侦查事故当天有雨夹雪的证据,拖延时间。执意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庞某玮脱罪,搞一个疑罪从无。 2021年2月22日,搞到所有证据,正常的话3月开庭,不到4月就应该判下来了。与其同期的交通肇事案。2021冀0229刑初37号,2021年开3月27日开庭,4月14日就判下来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人,判缓刑。 案子开庭过后几个月,犯罪嫌疑人庞某玮一直逍遥法外,叶某某一直不下判决书拖延时间。不知道何意?就这么拖着? 二、书面申请要求复制庭审录像,杨院长不同意。 2021年6月4日,我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复制庭审录像(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叶某某和他的小组成员以各种借口推诿,“我就是通知你不让复制。问原因最后给出答复:领导不同意。刑庭杨院长,不批准,玉田法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适用的法条,领导能设“私法”? 现在判决就是不给你,庭审录相也别想要,领导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