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依据
二、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假按揭合同)
本案应属于银行不知情的具有真实签名的“假按揭”借款合同,由于名义出卖人和名义买受人的真实意图不在于购买住房,而是为骗银行贷款。银行和名义买受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晓名义买受人和名义出卖人房屋买卖的真实目的,故银行系善意取得抵押权。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该贷款合同应一并予以解除。名义出卖人应当归还银行截至当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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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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