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夫妻共同财产之房产如何认定?
因为民法典的生效,会对之前的法律规定有所改变,但是改变的地方也不大,之前分享的关于财产部分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如果大家都认真学习了还是可以根据之前分享的内容自己处理。
如果处理的财产和购买的房产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依然还是适用之前的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这是关于法律的时效及适用问题,之前的就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之前找我咨询,起草离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也不必担心,之前已经确定下来的就不受影响。
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财产和购买的房产是要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其实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财产这块的变化不大,更多的是把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融合进民法典的法条里面。
比如之前民法典刚生效时网络上热议的彩礼问题,说民法典生效后要彩礼就是违法的,禁止收彩礼这不存在的。并且民法典婚姻家事司法解释一页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标准,之前的分享也讲过了,并没有改变。也就是民法典生效后彩礼依然还是可以收的。
下面我们主要分享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变化的地方,其他的还是保持不变。
针对新变化的地方,我们今天分享做一个详细的解读: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原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男方父母婚后出钱买房,这套房产就只登记男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对男方的个人赠与,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原来婚姻法的规定。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一》对这点作出了重大修改,男方父母婚后出钱购房,即使该房产至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不一定就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还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以下的规则去判定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男方父母和男方或者女方有没有具体的约定,比如,他们约定房产的出资属于借款,这个时候房产虽然属于共同财产,那父母的出资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后夫妻双方是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
或者,大家约定这笔出资款是对于男方的个人赠与,那么法院也会按照这个约定来判定,这部分的出资属于对男方的个人赠与,那么对应的房产份额也会变成男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当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这部分出资就会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所以当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的,女方就要关注以下这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要确定出资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因为你不能排除男方私下里和父母签的有欠条,或者有书面的一个赠与声明,然后怎么去取证呢,可以书面约定也可以微信的相关聊天记录,或者面对面的聊天加录音,固定下来是赠与的证据。将来一旦有纠纷的话,对方说是借款,你这边就可以有相应的赠与的证据去证明。
第二,这个房产还是尽量登记双方的名字,因为尽管现在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一是这样的规定,也不能够确保后续的司法解释会对这样的规定作出修改,对于不动产我这边是一直都在和我的当事人强调能够登记名字的一定要在房产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相对来说更加稳妥。
上面说的是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作为女方能够利益最大化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是女方父母出资,怎么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呢?可以根据上面的内容来一个反向操作。
1、选择转账的时候备注借款,给父母写一份带利息的欠条,这个时候买了房子,房产虽然是共同的,但是万一出现婚姻危机离婚分割房产时至少可以追回当时的购房款和利息。
2、如何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变成自己的个人财产,可以让父母写一份赠与女方个人的赠与声明,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赠与该笔购房款,注意是赠与购房款而不是赠与房产。然后需要注意的是整个过程都要通过银行转账不要给现金,购房合同和房产证确保只登记自己一个人的名字,这样可以确保这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这是全款购买的方式。
如果是分期购房的话,要看出资额所占的比例,占比多少就有多少是属于个人财产,剩余的就是共同财产,当然剩余的房贷也是由双方来共同偿还的。
婚前一人出资的情形: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婚前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婚前一人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6、双方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7、房屋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婚后买房: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2、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3、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几种情形:
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3、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4、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5、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6、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儿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借款,属于共同财产。
7、结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借款(实践判例)。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一人名下,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