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摘要和笔记(20210125)
我在圣经中看到有天使、有善灵与恶灵,但却没有看到说它们像人们在黑暗中、梦境中或异象中看到的幽灵一样是无形体的;拉丁文把这种幽灵称之为幻影,并把它当成魔鬼。此外,我发现还有有形体的灵,只是很稀薄而无法用眼睛看到;但我却没有看到有任何人的躯体被这种灵缠附或让它们钻进去待在里面;同时,圣者的躯体将和圣保罗所说的一样,是属灵的躯体。 我关于形象崇拜所说的一切的结论是这样:敬拜形象或任何事物,不论是敬拜它的实物还是敬拜自身所有而又自以为存在于该形象或事物之中的幻象,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抑或是相信既没有耳朵又没有眼睛的这类东西能听取他的祈祷或看见他的诚心敬奉,便是偶像崇拜。——“第四十五章 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 哲学就是根据任何事物的发生方式推论其性质,或是根据其性质推论其某种可能的发生方式而获得的知识,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在物质或人力允许的范围内产生人生所需要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就可以显然看出,我们不能把包含着慎虑的原始知识(即经验)算成哲学的任何部分。 根据书籍的权威进行推理而得到的知识也不是哲学,因为这不是从原因推论结果、也不是从结果推论原因所得到的,因之便不是知识而只是信仰。……闲暇是哲学之母,而国家则是和平与闲暇之母。首先由繁荣的大城市的地方,就首先有哲学的研究。 一个人要讲哲学,如果不首先在几何学方面有很深的素养,就不可能避免这种情形。因为自然是通过运动发生作用的,不具有关于线与形的比例和性质方面的知识,就不可能知道这种运动的方式和程度。他们的道德哲学不过是在叙述他们的激情而已。因为在世俗政府范围以外,行为方式的法则就是自然法,在这范围之内则是世俗法。这种法则决定了什么是正直和不正直的、公正和不公正的以及普遍说来什么是善的和恶的。然而他们却按自己的好恶来制定善与恶的法则。在这种方式下,各人的喜好既然是千差万别的,所以便没有普遍同意的事情存在,而只是各人敢怎么做就各行其是的干,使国家归于灭亡。他们的逻辑本应当是推理的方法,但却不过是一对诡辩之词,以及企图标新立异的难倒那些提出诡辩的人的花样。(注:只有自然法和世俗法才能决定什么是善与恶,否则就是各行其是,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诡辩和花样百出,不仅国家,任何团体或组织也会因此而衰败。) 我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不受那些人的愚弄,这些人根据亚里士多德那种虚妄的哲学搞出一套独立存在的本质的说法,用一些空洞无物的名词来吓唬人,让他们不服从自己国家的法律;就好像人们用一件空的紧身衣、一顶帽子和一根弯棍子来吓唬鸟,让它们离开谷物一样,我为的就是要使人们不再受这些欺蒙。 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异教哲学家都根据人的欲望来给善恶下定义,当我们认为善恶是根据各人自己的准则支配每个人的,那么这说法便一点问题也没有;因为在人们处于除开自己的欲望就没有其他法则的状况下,是不可能有善行与恶行的普遍法则存在的。但在一个国家中这一尺度便是错误的,应成为尺度的不是私人的欲望,而是法律,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和欲望。然而这种学说却仍然被人们崇奉实行,人们都根据自己的情感来判断自己、他人和国家行为的善恶;人们完全不顾及公共法律,而只根据自己的看法把事物称为善、称为恶;唯有修士和辅理修士们才根据誓言而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上级,每一个臣民也都应当认为自己由于自然法而必须绝对服从世俗主权者。这种善的私人尺度非但是虚妄的说法,而且是对于公众的国家说来也是有害的。(注:作者对于国家的治理、世俗主权者的权力是极为看重的,只有世俗法才可以作为善恶判断的准则,这是在凸显国家的作用。在国家治理的范围以外,还有自然法可作为准则。也就是说,在群体或社会中,个人的欲望不能成为行为的准则,个人的欲望只有在世俗法和自然法的双重约束下,才可称为是善的和可实行的,否则就是混乱、无序以至灭亡。) 冒犯人民的事情不是别的,乃是统治他们的方式不是每一个人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而是公众的代表(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认为合适的方式,也就是受到一个独断政府的统治。由于这一点,他们咒骂他们的上级。也许要到经受内战以后不久,他们才会认识到没有这种独断的政府,这种战争就会永远持续下去;并且认识到,使法律具有力量和权威的不是空谈和允诺,而是人和武力。(注:一种独断的政府只要有法律的力量和权威在发挥作用,就比无政府或内战状态好很多,即使这是以个人压制或牺牲合理的需要或欲望为代价的。) 一个平民没有国家的权力为根据,也就是不得到国家代表者的允许就按照自己的精神来解释法律,是政治学中的另一错误,……圣经中所有记载律法的地方,都是根据国家的权力成为法律的,因之也就成了世俗法律的一部分,情形难道不是这样吗?——“第四十六章 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所造成的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