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用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ms摒除了以前闹不清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关系,是名词上的一统,但是其中实质矛盾的定性定量判定上还是扯不清楚,并且留有未解之谜:事故认定责任在谁?以前医疗事故由医学会来鉴定---爹鉴定儿子,p;非医疗事故走司法鉴定程序,相比老百姓更喜欢,医院也喜欢,免得说自己水平差,院长还挨罚。现在呢?医疗侵权责任没说明,还是一笔糊涂账。里边有没有权利利益之争呢,这个在中国有不是先例,是惯例,例如燃油费改税,养路费的取消。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医生的责任呢?木有明确,只能按医院规定咯。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条还不如放p,放p还有响儿。诊疗规范是?医院的?国家的?反正出错都是违背诊疗规范,还得医院举证。只讲病历,没讲器械和药等,算不算侵权? 以前是举证倒置,是不是这三项医院都没错的话可以举证不倒置了呢,那病人以后看病要随身带DV、DC、录音设备,医患信息不对称啊。此举更加将中国社会的互相不信任在医院这个地方无限放大,使得医患矛盾更加升级。
ps:麻烦中国公民都学学基本医疗知识、自救知识,少跑点儿医院,省点麻烦。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以前应该是属于非医疗事故,要司法鉴定,老百姓支持。现在要听谁的呢?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理诊疗,凭什么标准?难以治疗,老百姓来医院就是要你治好的,你给个难以治疗的答案,你医生也太好当了吧,不行,搞死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埋在身体里的东东怎么办?你医院说是进口的就进口啊,怎么保证质量?我要查看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条最扯,在现行医疗体制下,神马是不必要的检查?肚子痛,给查个心肝肾脑袋血尿鼻涕哪个是不必要的?搞不准,又要为患者负责不就得查么,举证倒置啊,可不能马虎。此为防卫性治疗。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别了吧,反正是医院理亏在先了,人家是自由表达自己的心情,弄就弄吧,反正是人命,那个年代没了多少人命都没处说理去,现在终于有医院来给垫背,就垫么,反正社会和谐就得了。
医患关系紧张,社会还是不和谐,zf鸭梨太大,想凭一部法律平衡缝合医患关系,体制改革跟不上,这是不可能的。
加强对医院方的制裁,加强赔偿额度--->医生鸭梨大----->防卫性治疗------>吃亏的还是患者。不行就再搞医生呗,多搞死几个,让年轻医生顶上去,也算解决就业压力了。
谈到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办法,还是要加紧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公立医院找个出路。
现在公立医院管办不分,造成医院没有监督;
医药不分,大处方频出,以药养医;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好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没病人。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1.院不了解的人说:缺德医生造成;
2.医生现状:诊疗费在医疗支出上占不足1%,大部分为药械支出,这是典型的 脑体倒挂,脑力劳动反而不如体力劳动得钱多,学那么多年医,费劲考那么多年试最关键的反而是药跟检查治疗器械成了救世主。高额挂号费医生没得多少的,大部分都归医院,这种制度下,医生不想做苦行僧的话,就得琢磨怎么盈利,患者倒霉。医院tmd还有盈利指标,这不纯粹瞎扯淡。没钱的病人来了治疗费医院可不管,要医生自己垫钱。
3.观念问题:医院必须将我治好,如果治不好就是医院的错,那大家都去找太上老君吧,那有仙丹,米国都不用去。
张悟本是不是钻了医疗体制的空子?但他也造成老百姓吃不起绿豆。
好啦好啦,不要争了,医患是连在一起的,争下去只有两死,除非绿豆真管用。
现在大家要做的是积极献策,推进国家的医疗体制改革。
我们的政府是管老大活,管百姓死啊,有国家医保的人都活到99,可见国家医保多么重要。
医改到底触及谁的利益了呢?除非老大们觉得中国老百姓还是太多,那就希望不是越改越失败吧。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医生的责任呢?木有明确,只能按医院规定咯。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条还不如放p,放p还有响儿。诊疗规范是?医院的?国家的?反正出错都是违背诊疗规范,还得医院举证。只讲病历,没讲器械和药等,算不算侵权? 以前是举证倒置,是不是这三项医院都没错的话可以举证不倒置了呢,那病人以后看病要随身带DV、DC、录音设备,医患信息不对称啊。此举更加将中国社会的互相不信任在医院这个地方无限放大,使得医患矛盾更加升级。
ps:麻烦中国公民都学学基本医疗知识、自救知识,少跑点儿医院,省点麻烦。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以前应该是属于非医疗事故,要司法鉴定,老百姓支持。现在要听谁的呢?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理诊疗,凭什么标准?难以治疗,老百姓来医院就是要你治好的,你给个难以治疗的答案,你医生也太好当了吧,不行,搞死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埋在身体里的东东怎么办?你医院说是进口的就进口啊,怎么保证质量?我要查看呢?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条最扯,在现行医疗体制下,神马是不必要的检查?肚子痛,给查个心肝肾脑袋血尿鼻涕哪个是不必要的?搞不准,又要为患者负责不就得查么,举证倒置啊,可不能马虎。此为防卫性治疗。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别了吧,反正是医院理亏在先了,人家是自由表达自己的心情,弄就弄吧,反正是人命,那个年代没了多少人命都没处说理去,现在终于有医院来给垫背,就垫么,反正社会和谐就得了。
医患关系紧张,社会还是不和谐,zf鸭梨太大,想凭一部法律平衡缝合医患关系,体制改革跟不上,这是不可能的。
加强对医院方的制裁,加强赔偿额度--->医生鸭梨大----->防卫性治疗------>吃亏的还是患者。不行就再搞医生呗,多搞死几个,让年轻医生顶上去,也算解决就业压力了。
谈到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办法,还是要加紧加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公立医院找个出路。
现在公立医院管办不分,造成医院没有监督;
医药不分,大处方频出,以药养医;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好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没病人。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1.院不了解的人说:缺德医生造成;
2.医生现状:诊疗费在医疗支出上占不足1%,大部分为药械支出,这是典型的 脑体倒挂,脑力劳动反而不如体力劳动得钱多,学那么多年医,费劲考那么多年试最关键的反而是药跟检查治疗器械成了救世主。高额挂号费医生没得多少的,大部分都归医院,这种制度下,医生不想做苦行僧的话,就得琢磨怎么盈利,患者倒霉。医院tmd还有盈利指标,这不纯粹瞎扯淡。没钱的病人来了治疗费医院可不管,要医生自己垫钱。
3.观念问题:医院必须将我治好,如果治不好就是医院的错,那大家都去找太上老君吧,那有仙丹,米国都不用去。
张悟本是不是钻了医疗体制的空子?但他也造成老百姓吃不起绿豆。
好啦好啦,不要争了,医患是连在一起的,争下去只有两死,除非绿豆真管用。
现在大家要做的是积极献策,推进国家的医疗体制改革。
我们的政府是管老大活,管百姓死啊,有国家医保的人都活到99,可见国家医保多么重要。
医改到底触及谁的利益了呢?除非老大们觉得中国老百姓还是太多,那就希望不是越改越失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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