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hen《拯救正义与平等》总附录第7 8节——读书会领读
7. The Currenc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Incentive Inequality
在这一节里,科恩处理的批评是由苏珊Susan Hurley提出的,她认为科恩在批评罗尔斯激励论证时所表达的观点与科恩在《平等的通货》那篇论文里的主张之间存在不一致。在通货那篇论文里,科恩认为inequalities are just if and only if they reflect patterns of choice, and of failures to choose, on the part of the people among whom the inequality prevails不平等是正义的,当且仅当它们反映了人们的选择模式或选择失败的模式,这个观点可以理解为科恩的运气平等主义思想,也就是能够被正当化的不平等仅仅是由人们的选择所造成的。而苏珊认为,科恩在批评激励论证时,表现了这样一种观点,inequality between more and less productive people is not rendered just by the consideration that unequalizing incentives make less productive people better off than they would be without the inequality that those incentives induce多产者和少产者之间的不平等不仅仅是由于这个考虑所导致的:不均等的激励能够使得少产者获利更多。
科恩首先表明的主张是,这两个观点是一致的。科恩强调,在激励那里他想要表达的观点并不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不存在收入不平等,科恩所想要否认的是,对收入不平等的激励性正当性说明并没有使得收入不平等变成正义的。那么,科恩认为从通货那里的观点来看,对收入不平等的激励性正当性说明也没有使得收入不平等变成正义的,因为这种激励性正当性说明并没有要求人们的收入差距完全来自于他们的选择,而不是运气。科恩认为关键点在于,激励论证为不平等所提供的充分条件与科恩在运气平等主义那里所规定的不平等的必要条件之间是不一致的。激励论证并不能证明,不平等与运气平等主义观点并不冲突反而得自于运气平等主义这一主张。科恩并不是基于他在运气平等主义的主张对罗尔斯进行了一个外部批评,他主张他是从罗尔斯内部进行了批评。
以上是科恩对自己立场的澄清,接下来他开始分析苏珊的批评。苏珊提出了一个问题:他说,按照通货那里的观点,选择可以豁免不平等,那么为什么有才能者在激励的条件下选择更努力地工作不能够被看作是一种选择,从而得到豁免呢?苏珊在这个反问句里讨论的不平等并不是因为它是通过差异原则下的激励而被证明是正当的,而是说,激励条件下的不平等是被选择所证明是正当的不平等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接下来是科恩对苏珊的回应,他在这里展示了运气平等是如何正当化收入不平等的,然后指出这种正当性说明与激励论证所提供的是不同的。科恩首先假设社会中存在着生产力很高的人和生产力比较低的人,一开始呢,这些人都付出同样多的选择性努力,但是呢,因为天赋不同,他们产生了不同的产品,这个时候,根据运气平等的观点,这两拨人的收入应该是相同的。
接下来,事情发生了变化,这两拨人中分别出现了一些人,这些人选择去付出相同的额外努力,剩下的人还是保持原来的努力程度。那么,根据运气平等,选择付出更多努力的人应该获得比其他人更多的收入报酬,这些收入更高的人中既有有才能者,也有无才能者。运气平等是通过努力程度来为收入不平等提供正当性说明的,然而激励论证中,是通过人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多少,也就是激励的后果,来为不平等提供正当性说明的,科恩强调,这两个正当性说明是完全不同的,它们所允许的不平等也是完全不同的。
科恩认为在激励论证中,有才能者选择去增加他们的努力,这个情况与运气无关。但是,他们能够通过那个选择而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这个问题与运气有关。这里存在的坏运气是无才能者并不能像有才能者那样,在同样努力程度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然而这个坏运气在激励论证中被忽略了。
苏珊的观点是,有才能者通过选择去生产更多的产品,所以他们应得更多的收入。科恩部分同意这个观点,但是这种对不平等收入的正当性说明并不是一个激励性的,因为这个多出来的收入并不是因为它使得不利者处境更好而获得正当性,即使有才能者的高收入并没有带来处境不利者的改善,他们的高收入依然能够得到正当化。
科恩认为,以上的解释说明了,他基于选择的运气平等观点与他对激励论证的拒绝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科恩承认人们选择去更努力工作并获得更多的收入,是正当的。但是科恩认为这种正当的高收入并不是因为它产生的激励,而是因为它们是由人们的选择所导致的。
8. Earlier Discussions of Rawls on Incentives
罗尔斯关于激励的较早期讨论
科恩首先指出,巴里也看出了罗尔斯的不一致之处。巴里提出了一个对罗尔斯的批评:如果人们都接受了最开始罗尔斯对平等正义的论证,也就是d1,那么我们根本不需要激励,并不需要从d1走向d2。但是巴里自己对这个批评提供了一个辩护。
科恩在这节里,想要反驳巴里的辩护。但是,他首先谈一下巴里面临的两个罗尔斯批评者的观点。
第一个对罗尔斯的批评者是格雷Thomas Grey,他对原初状态做了一个评论。罗尔斯规定,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根据他们关于人性和人类社会的知识,选择原则。但是,格雷认为相互竞争的社会理论会产生不同的原则,当一个人认可无政府主义时,他会反对将收入不平等作为对社会发展的一种激励。(这里的翻译将内容恰恰搞反了。)在一个由无政府主义观念所鼓舞的社会中,人们会不贪婪地组织经济生活。
格雷对差别原则的反对是说,差别原则没能对那些超过平均生产能力的人,也就是有才能者他们的讨价还价能力建立一种正义的限制。格雷指出,在罗尔斯这个正义社会中,恰恰是生产力这个因素使得人们的收入不平等得到正当化,那么就能够得出这种生产力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并且认为用这个更高的生产力去威胁其他人也是正当的。
科恩指出,在格雷的观念中,与此相对的正义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着每个人都有尽其所能去工作的社会义务。科恩对他的一个修正是,格雷并不认为这个社会中人们应该尽他们最大的能力去工作,格雷的观点应该是,反对一个人们并没有通过很努力地工作而产生很多的产品并因此得到了更高的收入的社会。
格雷认为在罗尔斯的安排中存在一种严重的道德不稳定性。格雷的描述很生动,他说,当人们戴上公民帽子进行政治决策时,他们通过集体选择得到了一个最终的分配原则,这个原则要求给予处境最不利者尽可能高的收入,但是这个收入的最大值是多少呢,这要由那些强壮的生产者戴上他们的经济人帽子,他们先自私自利地计算完自己的收益之后,再来决定处境不利者应该得到多少收入。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在公民的动机中造成了不一致。在经济体系中,人们扮演着自私自利的经纪人角色,然而在办公时间之外,他们被期待能够无私地纳税。
以上是格雷对罗尔斯的批评,同样地,科恩认为纳维森Jan Narveson也发表了相似的异议。纳维森对激励的批评是这样的:
激励是心理学问题,它是关于人的行动原则的。如果我坚持要求一个比别人更高的收入,那么我就是在自愿地赞同一种不平等。因为激励是一个心理学问题,所以我并不是被迫去得到这个更高的收入,我完全可以接受与别人一样的收入。现在讨论的问题是我是否应当去接受更高的收入,这个时候认为激励是必要的就是在自欺欺人。
最后,纳维森得出结论:i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s really the right principle for distributing economic goods, then any society manifesting any inequality other than what is naturally inescapable is to that extent unjust如果差别原则真的是分配经济益品的正确原则,那么除了显示自然地不可避免的东西之外还显示任何不平等的任何社会就都是不正义的。
纳维森是支持资格和应得理论的,他是反对平等主义的推理的。但是科恩认为纳维森对于罗尔斯不一致之处的阐述是对的。
科恩是站在格雷和纳维森的指责这边的,他认为巴里的回应是不充分的。
巴里的辩护首先重述了格雷的指责,格雷的指责认为人们不应该接受物质激励。但是罗尔斯认为巴里的重述是错误的。巴里认为最大化平等收入的要求强加了难以接受的繁重的劳动负担。但科恩回应说,在一个有才能者支持差别原则的社会中,他们并不需要很多的物质奖励,就可以更加努力工作。
巴里还反对这个回应,这个回应说的是,差别原则只有在确保职业自由选择之后才起作用。巴里认为,重要的问题,与其说是罗尔斯是否使差别原则受制于职业的自由选择,不如说是在其平等主义假设的前提之下他是否有资格这么做。
但是,科恩说他在读巴里这段文字的时候,他希望巴里能讲清楚在平等主义前提下是否能够允许不受限制地职业自由选择,这种职业自由选择既会扰乱平等,又会限制差别原则被满足的方式。但是巴里没有接着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科恩说,巴里仅仅给出了一个断言性的结论,即,职业的自由选择具有优先地位,但是在上面的引文中职业选择自由在他看来是令人不满的,而要被拒绝。
在下面这个结论性的引文中,巴里认为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是优于第二条原则的,并且在第二条原则中,它规定了职位应在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的原则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所以,差别原则的应用受到了职业自由选择的限制。
科恩说,这显然是巴里在上一段引文中已经拒绝了的。但无论是不是因为巴里给出的原因使得这里的论述失败,科恩认为由于在职业选择自由下允许非最大化的行为,那么这显然与差别原则相矛盾,那么巴里将职业自由选择放在差别原则之上显然是错误的。接下来,科恩重新表述了格雷和纳维森的挑战:即使职业的自由选择具有优先地位,那么为什么罗尔斯式公民在使用这种自由时,却不去考虑这个自由所产生的不平等呢?科恩认为巴里可能会这么回应:我们可以说一些权利的分配是正义的,但只有某些权利的分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职业自由选择的结果都是公平的,职业自由选择的结果虽然是正义的,但只有一部分才是公平的。科恩认为巴里的这个回应与第五章那里科恩对职业自由选择的讨论是一致的。
在最后一段这里,科恩指出,真正的问题是,人们的最大化利益的行为是如何与对差别原则的承诺相一致的,或者说,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前提相一致。对于这个问题,巴里的回答很简单,他只是宣布他在罗尔斯那里没有看到不一致。但是,科恩的问题是,职业自由选择怎么能够与平等主义相融贯呢?这也就是科恩之前提出过的自由和平等的二难困境,也就是说,自由要求人们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平等要求人们放弃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矛盾冲突在罗尔斯的体系里产生了矛盾冲突,而巴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没有什么贡献,当然,科恩自己提供了一个我们已经熟悉的平等风尚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