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至善主义的一些思考
我们如何对待他人应该受到规制,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对善观念施加的合情理性限制,即至少要保障我们在追求个人生活时应公正对待他人。所以国家中立主义和国家至善主义争议的焦点是,除了合情理性原则外,国家是否还应当对公民的私人生活施加其他限制,在这一点上以菲尼斯为代表的国家至善主义者认为,国家还应当保障公民对私人生活的追求是符实践合理性的,即国家只应当不干涉公民的理性生活,并且这样做的同时能够尊重公民的自治与独立。但这样的一种主张就是有疑问的。
首先,何为理性的私人生活本身存在高度争议。例如宗教徒会认为依圣经要求而生活是理性的,效益主义者会认为以促进效益最大化方式生活是理性的。这导致了至善论者只能去寻求一种多元至善主义,并把理性的结果和理性的过程相区分。指出理性的私人生活实际上是按照理性过程而生活,只要保障公民按照理性过程去做出实践推理,那无论他选择何种结果,都是可以被尊重的。也就是说,国家至善主义者尝试用多元至善主义调和其与公民自治的紧张关系,但这样的主张同样存在漏洞,这样的多元至善主义也必将变成某种一元至善主义。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善的学说都不仅仅是阐述了什么是善,还阐述了如何达到善,若非如此,这样的学说就是难以自洽的。例如效益主义不仅主张理性生活是促进效益最大化方式的生活,还主张公民在进行实践推理时要对各种效益进行加总计算,对于效益主义来说,公民在实践推理时如果不对效益进行加总计算,那这样的实践推理就是不符合理性的。是故,多元性不仅包括善的结果的多元性,还包括善的过程的多元性,而一旦把善的结果和追寻善的过程联系起来,要求公民只按某一种特殊的善的过程追寻善,就注定会演变成要求公民过某一种特殊善的生活,多元至善主义最终会演变为一元至善主义,这实际上是对公民自主性的侵犯。
同时,国家至善主义要求公民依理性而生活,并非是对公民个人独立性的尊重,能够和公民个人独立性相调和,相反,这是对公民个人独立性的侵犯。公民个人的独立性要求公民自治,而自治必然蕴含个人责任,即公民应当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的决定承担责任。自治和责任的密不可分决定了,只要公民最后承担了这种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后果与责任,就应当尊重公民自主决定的生活方式。我们之所以对婴儿的选择进行干涉,是因为婴儿本身缺乏理性独立能力,但成年人本身已经具备了理性独立能力,其之所以没有做出理性选择,是没有对理性独立能力进行运用,但这属于也成年人的自主决定,只要其承担了不运用理性独立能力的责任,我们就应当予以尊重。所以,国家至善主义要求公民依理性而生活,毫无疑问是对公民个人独立性的侵犯。
综上所述,要求公民依理性而生活必然会和公民自治与独立性产生冲突,因此国家至善主义者要论证的命题只能是:某些善的观念要高于公民自治,公民自治必须为其让步。但这样的一种论证是否成功,我仍保持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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