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摘要和笔记(20201015)
注:《伦理学》(Ethica in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是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677年。
《伦理学》全名为《用几何学方法作论证的伦理学》,该书用几何学的方法写成,认为只有凭理性的能力获得的知识才是最可靠的知识,人有天赋的知识能力,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伦理学》从本体论、认识论开始,最后得出《伦理学》的最高概念自由,为人的幸福指明了道路。可以说,自由是斯宾诺莎哲学的核心和最终归宿。
斯宾诺莎生活于17世纪欧洲最早的先进资本主义国家—荷兰。作为荷兰新兴资产阶级的哲学家他意识到,为建立稳定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仅需要壮大经济、政治力量,也还需要有一种“适当的社会秩序”,包括拜中能为人们所遵循和向往的伦理规范和自由理想。他曾说过,“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于是他便奋力地著作《伦理学》,该书从理论下阐释了自由概念,以适应社会的这种根本要求。
《伦理学》一书是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他的哲学思想基本上都表述在这本书中。他写这部著作花费了十多年的功夫,从1662年写起,到1675年才完成。
《伦理学》是用几何学方法论述的。全书的每一卷都首先为最主要的哲学范畴制定定义,把一些最根本的哲学观点作为公理或公设提出来,然后根据它们对作为定理的比较具体的哲学观点进行证明。有时把一些与定理相近的哲学观点作为系定理提出来,更具体的哲学观点则放在附释里加以说明。
《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上是一部影响比较大的著作。在斯宾诺莎生前,该书的手稿就已在追随他的青年中传阅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式出版后,在不同程度上对G.W.莱布尼茨的哲学、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都产生过影响。
斯宾诺莎(1632—1677),17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儿的思想,把他的二元论改为一元论。他的基本哲学观点是从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出发,提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实体,它是唯一的,永恒的。他认为,自然界的一切是必然的;意志自由的想法只能是想象和无知;对“必然性的认识就是自由”。他的这些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神学目的论和超自然的上帝创造世界的宗教神学宇宙观。他对近代唯物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斯宾诺莎的主要著作有《神学政治学论》《伦理学》和《知性改进论》等。
本书是商务印书馆出版,1958年9月第1版,1983年3月第2版,译者贺麟。
本书是按照几何学的方法写成的,所以读起来好像在读数学书,里面的界说、公则、命题、绎理等条目就是数学学科的体例,除了少数的例子之外,全书基本上都是逻辑和理性的推理。
《伦理学》一书是用“几何学的方法”写的。斯宾诺莎和比他稍早的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一样,认为只有像几何学一样,凭理性的能力从最初几个由直观获得的定义和公理推论出来的知识,才是最可靠的知识,因此,他写作《伦理学》时,就把人的思想、情感、欲望等等也当作几何学上的点、线、面一样来研究,先提出定义和公理,然后加以证明,进而作出绎理。斯宾诺莎比笛卡尔更加彻底的贯彻了理性主义的精神,他否认笛卡尔“天赋观念”的学说,只承认天赋的知识能力,他肯定世界是可知的。
斯宾诺莎首先提出了“自因”的学说,这是《伦理学》一书中第一个术语,也是最基本的概念。所谓“自因”,就是说“实体”(即客观世界)是自己存着的,实体自身是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作它的原因;对实体的认识也只有通过它自身来认识,而不能通过别的东西来认识。实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无限的,是不可分割的,它是无所不包的整个自然。……斯宾诺莎在“上帝”名义的掩盖下,是纯粹的无神论思想,“上帝”仅仅是一个赘物。
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中具有光辉的辩证法因素,自因学说就是辩证因素的突出表现。但整个说来,斯宾诺莎的唯物主义哲学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注:他的理性主义思想,提出人的理性是认识的唯一手段和评判真理与错误的唯一标准,这是有很大的积极价值;但是他只强调理性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经验,对于实践在认识论中的作用也并不明确,所以从经验和实践的社会思想角度来说,他的哲学是机械唯物主义的,同时方法又是唯心主义的。)
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属性,我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注:把神等同于存在和实体,就是否认了神是超自然的精神实体的宗教教义,作者定义的神与宗教的神内涵完全不同,是彻底的无神论思想,所以这本书无法得到教会的容忍,直到作者去世以后才得以出版。)——“界说 第一部分 论神”
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公则 第一部分 论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