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
是由布鲁氏菌引起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传染病。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曾报告发生人畜布病疫情。我国将其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
病原学及发病机制
布鲁氏菌属有6个生物种,19个生物型,其中使人致病的有羊种菌、牛种菌(又名流产布鲁氏菌)、猪种菌和犬种菌,在我国主要流行的是羊种菌,牛种菌次之。
传播途径
经皮肤黏膜接触传播
直接接触病畜或其排泄物、阴道分泌物、娩出物或死畜,或在饲养、挤奶、剪毛、屠宰及加工皮、毛及肉等过程中没有注意防护,布鲁氏菌可经皮肤小伤口或裂口、眼结膜感染人体,也可通过间接接触被污染的环境及物品而感染。
经消化道传播
食用被病菌污染的食品、水或生乳或未熟的肉和内脏而感染。
经呼吸道传播
病菌污染环境后形成气溶胶,可发生呼吸道感染。
三种途径在流行区可同时发生。
实验室传播
从事布鲁氏杆菌相关研究的实验室人员,若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也容易造成本菌的感染及传播。
易感人群
人类对布鲁氏菌普遍易感。病后可获得一定免疫力,不同种布鲁氏菌间有交叉免疫,疫区居民可因隐性感染而获得免疫,人群布鲁氏菌病感染率与传染源和传播媒介密切接触的机会、程度有关。
临床表现
布鲁氏菌感染的潜伏期通常为1-4周,少数长达数月或1年以上。临床表现为复杂多变,症状各异,轻重不一,可以多器官组织受累,亦可以局部受累。按鲁德涅夫分期法可将本病划分为:潜伏期、急性期、亚急性期、慢性期。
急性布鲁氏菌病
通常表现为发热、盗汗(汗液带有霉味)、关节痛、肌痛、头痛、乏力、抑郁和厌食等。
慢性布鲁氏菌病
由急性期发展而来,或无症状感染者或症状较轻患者逐渐演变为慢性。慢性期症状多不明显,也不典型,呈多样表现,一部分患者自述症状很多而缺乏体征,类似神经官能症;另一部分患者表现多器官和多系统损害。
诊断及实验室检查
布鲁氏菌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比较复杂,其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很难以某一种症状来确定诊断,所以诊断应结合病人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判断。
实验室初筛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结果为阳性。
胶体金免疫层析试验(GICA)结果为阳性。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为阳性。
布鲁氏菌培养物涂片革兰染色检出疑似布鲁氏菌。
实验室确诊
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病理材料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
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 1:100++及以上,或者患者病程持续一年以上且仍有临床症状者滴度为 1:50++及以上。
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为 1:10++及以上。
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为 1:400++及以上。
治疗
布鲁氏菌属于胞内菌感染,抗菌药物要穿透生物膜进入胞内、以及要维持胞内有效药物浓度,同时早期用药、足量、足疗程、联合应用抗生素可有效减少布鲁氏菌病的复发和改善预后。
预防
我国主要推广“检疫、免疫、捕杀病畜”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同时针对疾病流行的每个环节采取相应措施,使人与人之间传播感染的发病率显著下降。
管理传染源
对牧场、乳厂和屠宰场的牲畜定期卫生检查。
检出的病畜,及时隔离治疗,必要时将其宰杀,病畜的流产物及死畜必须深埋,对其污染的环境用20%漂白粉或10%石灰乳消毒。病畜乳及其制品必须煮沸消毒。皮毛消毒后还应放置3个月以上,才准许运出疫区。病、健家畜分群分区放牧,病畜用过的牧场需经3个月自然净化后才能供健康家畜使用。
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对畜产品的卫生监督。禁食病畜肉及乳品,防止病畜或患者的排泄物污染水源,对与牲畜或相关产品接触密切者,要进行宣传教育,做好个人防护。
保护易感人群及健康家畜
除注意防护外,重要措施是进行菌苗免疫。对接触羊、牛、猪及犬等牲畜的饲养员、挤奶员、兽医、屠宰人员、皮毛加工员及炊事员等,建议定期接种相关疫苗。因预防注射可引起健康孕畜流产,故应在配种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