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后期的逻辑》2.3
作者 Tuomo Aho、Mikko Yrjönsuuri
2.3 逻辑的普遍性
从执业中的逻辑学家的观点看,13世纪末期关于逻辑主题的争论,似乎是在为论证里的不变特征的普遍基础寻找一种值得信赖的描述,而这些论证中的不变特征是通过对语言之实际应用进行逻辑分析而找出来的。也就是说,用某个特定语言来阐述一个推理,这个推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什么普遍基础上的?
有一件事情大家公认为是相对清楚的,那就是逻辑所关涉的对象,是词项、命题和论证在获得实际的或潜在的阐述时,所阐述出来的那个个例(token);这些词项、命题和论证都是语言性的,如果我们能联系到“语言性的”(linguistic)这个词的某种意义的话。很明显,这些以话语形式存在的论证,是以说出或写下的拉丁语语句的形式而存在于外部媒介里的。然而逻辑的目标是(并且逻辑似乎也已经发现了)某种普遍性;但如果把逻辑同人们所说的某种特定的语言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实现这种普遍性。不这样的话,那么13世纪讨论的集中点,都在于要从智识的运转中去发现逻辑的普遍性。但这些“智识的运转”是什么东西?我们是否能把精神语言说成是在充当逻辑的研究领域?特别是,精神语言是否在任何相关意义上是语言性东西?又因为,我们假设肯定性谓述是建立在一种“结合”的基础上的(或者肯定性谓述实施了一种结合),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问一问:这种“结合”究竟是把什么东西结合在一起?
在进入14世纪的时候,我们发现不同的逻辑学家对这些特定的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那个时候,最普遍的回答是Bacon启发下的一个回答。这个回答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从“想象的说出的语词”的角度来看待精神话语,并接受它是具有优越地位的逻辑论证中介。这种解释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是直截了当的,也是相对可接受的,不过当然,它在解释逻辑已经取得的那种的普遍性的时候,还不太令人满意。如果精神语言只不过是想象的拉丁语词,那么看来,我们就几乎没有理由去假定它所拥有的普遍性能超出拉丁语的普遍性。而这点似乎就是Bacon想要提出的事情。
实在论者Walter Burley似乎是从逻辑普遍性的角度在处理这个疑难。由于他持有实在论的形而上学,我们可以理解他贡献出了“实在命题”(real proposition,propositio in re)这个概念。他的目标是要把精神命题解释为是“包含实在的外部事物”,这些实在的外部事物为心灵所设想,并通过命题的形式在心灵中结合起来。这种“精神语言之形而上学基础”模型当然也只有在概念的本质以实在论的方式加以理解时(而不把它们同事物本身区分开时)才是有效的而且,这种“实在命题”非常不像语言。
唯名论者William Ockham阐述了最具创新性的、也是迄今最有影响力的精神语言理论。他嘲讽Burley的立场,问道:一个在牛津阐述的命题,主词在巴黎,谓词在罗马,这何以可能?(这样的命题的一个合适例子会是“巴黎不是罗马”。)Ockham似乎已经回到了Bacon的理论,但意识到了Bacon理论的一些弱点。
Ockham持有唯名论的形而上学观,他强烈坚持的观点是:所有的精神命题中所涉及的具有形而上学实在性的事物,是个别的精神行动或个别的精神状态。但是他的精神语言理论所具有的实质性的逻辑力量,其实是在于:阐述这种理论时,对于各种形而上学的立场都是充分保持中立的。的确,Ockham本人是从“精神语言由想象物(ficta)所组成”这个观点开始的(ficta就是靠智识想象出来的思想客体,它在心灵之外并不拥有任何形式的存在,它只是心灵“造”出来的),但观点最后却变成了:精神语言最好被理解为是包含了一些智识上的行动,这些行动通过意向的方式指向真实的或可能的事物。在他工作生涯的某个阶段,他致力于开展精神语言理论的研究,而没有能够下决心去搞清楚这两种非常不同的观点中的哪一个,才能提供恰当的形而上学基础。
在《逻辑大全》(Summa Logicae)第一章,William Ockham介绍了Boethius的语言三层次观点。Ockham的处理方式与Aquinas对同一主题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反,Ockham说,写下的语言“从属于”说出的语言,而不是写下的语言“意谓”说出的语言;与此类似,说出的语言“从属于”精神语言,而不是说出的语言“意谓”精神语言。也就是说,根据Ockham的观点,所有这三种语言都以相似的方式意谓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此外,这三种语言都同等地具有语言的地位。写下的语言印刻在外在的物质事物上,说出的语言以连续发出的声音形式存在,与此类似,精神语言包含了思考着的心灵的所具有的真实性质。此外,在Aquinas的图景里,智识行动才是语言性语句的意谓对象,所以它从本质上说就不能作为交流的中介。对Ockham而言,精神语言就算依其本性,也同样能够作为交流的中介,只要除了“说话者”本人之外,还有其他生物能够感知它所表达的东西。事实上,Ockham认为我们有充分理由假设キリスト教教义中描绘的天使,能够使用我们在思考时所采用的那种语言进行交流。
精神语言和其他两种语言的主要差别在于精神语言的自然性。和说出来的日常语言(我们今天称之为自然语言)不同,Ockham的精神语言是在“不是约定的”这个意义下而具有自然性的。精神语言的语句自然而然地就拥有的意谓,不需要人们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的或暗中的同意,也不需要其他任何一种相关的惯例。一个精神语词有能力单单去意谓它实际所意谓的那些事物,并且任何有能力使用这个精神语词的人在使用这个精神语词时,它都恰好意谓那些事物。(我们可以注意下这一点:Ockham承认在天使之间的交流中,有些精神语句可能是感知者所不熟悉的,从而也是感知者无法理解的。)从原则上说,在精神语言中不存在有歧义的词项;这是一种核心特征,正是这个特征使Ockham的精神语言成为一种理想语言,这种理想语言就非常适合于满足像逻辑这样的学科的目的。
Ockham着眼于描述一种理想的普遍语言,还有着其他两层意思。一方面,他试图以概括的方式来描述什么东西是一切用于思考的语言都必须具备的,他假定精神语言就刚好只具有这些必要的特征,而不带有偶有的“装饰性的话语成分”。因为这些特征对于思维是必需的,所以所有的思维都必须遵循它们。这样,Ockham就建立起了这样一种语言理论:它具有普遍性,因为它被所有能够以话语方式进行思考的有智识的生物所使用。
另一方面,按照Ockham的观点,精神语言同世界的构造具有直接相关性。精神语言精确地反映了实际存在的事物之间所具有的、独立于心灵的相似性。这样的话,一种得到充分发展的精神语言将会在表达力上具有普适性:一切有智识的生物,只要能够设想任何某种世界的特征,就一定能用精神语言对其进行表达;任何能够被思考的东西,都能够转化为精神语言。从这个原则里,我们又能够推出:在用人们所说的语言给出的语句中,所有能导致真值差别的语言差别(也就是说,不属于“装饰性的话语成分”的那些),都在精神语言层面上拥有对应物。
从逻辑的观点看,或许Ockham的精神语言理论中最有趣的理想特征就是:精神语言具有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这就使精神语言成为了一种递归系统(recursive system),复杂的表达可以以一种系统的方式,而从它的组成部分获得涵义。在这个方面,精神语言向我们显示出它同20世纪的形式演算之间有一些相似性,虽然精神语言比形式演算更加复杂。
按照Ockham的观点,精神语言的语句由“范畴”部分(categorematic)和“共范畴”部分(syncategorematic)组成,它们各有其特定的语言学作用。“范畴词项”(如“动物”)意谓着实存的个体,并且在命题语境中的其他元素的规定下,指称着这些个体。“共范畴词项”(如“每一个”)并不意谓任何外在事物,而是如Ockham所说,“针对相关的范畴词项而起到一种功能”。范畴词项的意谓会通过某种方式而产生它在句子语境中的指称(或指代);典型的情况是,共范畴词项所影响的,就是这个方式。我们可以说:句子中的范畴词项决定了所谈论的事物是什么,而共范畴词项决定了关于这些事物我们要如何进行谈论,以及关于这些事物我们实际上谈论了什么。理想语言中基本的范畴词项的数量由可能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的种类而定,它们表达了可能存在事物的自然种类。对于共范畴词项的数量以及如何选择共范畴词项的问题,Ockham对此持何种看法,这是一件更难确定的事情。一方面,他所思考的这种逻辑常项,种类上明显要远多于20世纪逻辑所使用的逻辑常项;另一方面,同样很明显的是,他的大多数逻辑规则都关注的是共范畴词项对句子逻辑关系所带来的效果。
由于精神语言的组合性特征依赖于区分“范畴词项”和“共范畴词项”,所以Ockham的精神语言似乎同20世纪逻辑形式主义的理想原则(即“所有的句子直接反映其逻辑形式”的观点)相符合。这似乎是Ockham最感兴趣的精神语言之特征之一,他的逻辑体系中的大部分内容都在阐述共范畴语句的功能。然而,Ockham的理论包含一些有趣的细节,这些细节反映了他在有意识地选择不接受以逻辑形式(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种逻辑形式)来作为某个推理是否具有逻辑有效性的指导性普遍原则。
在Ockham之后,精神语言理论仍得到了讨论和发展,但是大的修订就没有了。最重要的创新者是John Buridan,他改变了用来定义语言的大部分术语表达,他还对“语言中的简单词项如何习得”的问题给出了非常不同的描述,但是这些修订所引起的变化,几乎没有多少同我们这里的目的相关。在Buridan之后,还有人讨论了一些次要的主题,如专名(proper names)和个体词项的作用,用来解释辖域问题的词序有何本性有何本性等等。从逻辑的本性和目的来思考,这些几乎都不能称为革命性的变化。
在中世纪逻辑的成功巅峰时刻,它就以此找到了对它主题的一种定义,这种定义相对合理地解释了逻辑的普遍性,以及逻辑对以话语形式存在的语言结构的依赖。对于生活在14世纪第二个25年的逻辑学家而言,逻辑就是“建构和使用精神命题的技艺”。逻辑研究精神语言的基本句法特征,研究在精神语言中产生断言的方式和形式,研究这些断言可以以何种方式被组织成推理关系。由于精神语言被理解为是有能力表达所有可能的以话语形式存在的思想的结构,所以逻辑研究的是理性思维之普遍性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