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应当承担分公司之民事责任

【编者语】
分公司乃非法人,
总公司来担民责。
直接补充两方式,
路径最优护债权。
【案情•判决】
2013年7月9日,肖瑞卿转账500万元至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财务张翠珍的账户。2013年7月10日,分别转账500万元、1500万元至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账户。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肖瑞卿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载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今借到肖瑞卿人民币500万元整(该款项于2013年7月9日从肖瑞卿账户转入本公司财务张翠珍个人账户,户名张翠珍、账户:62×××48、开户行:中国银行),利息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另外一张借条载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今借到肖瑞卿2000万元整(其中通过中国银行转款500万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转款1500万元到账号为45×××15的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账户),利息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两张借条还载明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超期还款每天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公章编号为4504050042757),吴地生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保证责任,并在保证人处签名。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是盛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成立至2013年10月8日,吴地生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的负责人。2011年12月29日,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申报遗失作废名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编号为4504050042757的中文公章,并在梧州日报上作遗失声明,重新刻制一枚名为“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编号为4504050047279的中文公章。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申报遗失作废4504050042757公章后,在往后的业务活动中,仍然使用编号为4504050042757的公章,包括在2012年1月1日盛丰公司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签订的《授权管理责任书》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使用的仍然是编号为4504050042757的公章。
肖瑞卿于2017年4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时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儿子周桂华、女儿周冰和周颖三人,周桂华要求由其继承肖瑞卿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周冰和周颖则均明确表示放弃肖瑞卿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遂依法通知周桂华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梧州分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梧州分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
本案是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典型案例。
一、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其设立应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即分公司在总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亦如是。
二、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设立也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分公司无独立的财产权,其财产属于总公司;即使分公司有一定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是分公司管理的有限财产,通常以满足日常经营),这也不能认定为分公司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债权人单独起诉分公司,法院可以判决分公司单独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
三、总公司的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或者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确立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关系为新的一般法规定与旧的特殊法规定,两者不存在冲突,且前者是对后者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故笔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同时建议,在日后修改《公司法》的过程中应当对该条款进一步完善。
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往往会采用最优路径。如出于便捷诉讼、便于执行的考虑,或者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要求先由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总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是符合的补充责任之情形。如债权人出于直接稳妥的考虑,要求总公司直接担责,直接指向总公司。
【类似案例延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九酒业蛋白分公司系三九酒业公司设立登记的分公司,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应以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三九酒业公司承担。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40号
案由: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南城县万家福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最高院认为:三九酒业蛋白分公司主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应由三九酒业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并非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在涉及分公司法律纠纷时,若原告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依原告申请同时作为诉讼当事人应诉。因分公司亦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独立的财产,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可先执行分公司经营管理之自有财产,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三九酒业蛋白分公司系三九酒业公司设立登记的分公司,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应以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三九酒业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司应当承担分公司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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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从人法律 赞了这篇日记 2020-08-22 08: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