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读书摘要和笔记(20200812)
现在来看,正当的优先性好像意味着,作为公平的正义只能使用非常弱的善观念,如果不是纯粹的工具性的善观念的话。但是相反:正当与善是互补的,这两者对于任何正义观念都是缺一不可的,其中包括政治的正义观念。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六个善观念: (1)第一个是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而且任何政治正义观念都以某种形式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观念假设,人类的存在以及人类基本需要和目的的实现都是善的,而合理性是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 (2)第二个是基本善的观念。它被用来表明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目标:它按照与他们作为自由平等人的身份相应的政治观念来阐明公民的需要(作为与偏爱、欲望和终极目的相对立的东西)。 (3)第三个善观念是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每种善观念都是同统合性学说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这些善观念是可容许的,即对它们的追求是同正义原则相容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场合,是同我们所讨论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容的。 (4)第四个善观念是政治美德的观念。这些美德规定了民主政体之好公民的理想。 (第五个)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善的观念。(第六个)是这样一种社会作为社会联合之社会联合的善观念。……从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连同关于人的政治观念、人类生活的一般事实以及合理生活计划的正常结构)开始,我们得到了基本善。……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是这样的善观念,即对它们的追求是同这些正义原则相容的。——“第43节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善观念” 财产所有的民主已经被描述为一种立宪政体,而非我们可能称为程序民主的东西。立宪政体是这样一种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法律和法规必须同某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相一致。 与其相比较,程序民主是这样一种政体,在这种政体中,不存在任何对立法的宪法限制,从而多数派(或者相对多数)所制定的任何东西都成为法律,只要适当的程序得到了遵守,而这种适当的程序是一套确认法律的规则。——“第44节 立宪民主对程序民主” 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之保证具有两个特征: (1)首先,它保证每一位公民拥有公平的、大体上平等的机会来使用公共设施,而这种公共设施被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政治目的,也就是说,这种公共设施是由宪法规则和宪法程序规定的,而宪法规则和宪法程序支配了政治进程并控制了获得重要政治职位的方式。 (2)其次,这种公共设施似乎只具有有限的空间。如果不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这些拥有更多资产的人们就能够联合在一起,而排斥那些拥有更少资产的人们。——“第45节 平等的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 我相信,一种政治观念究竟在何时能够使公民对社会资源提出要求(差别原则适用于这些要求),这取决于他们拥有什么样的终极目的和忠诚,而终极目的和忠诚则属于他们的完全的善观念。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情况下,社会统一的基础最好建立在公共的正义观念之上,这种公共的正义观念根据不完全的善观念来判断公民对社会资源的要求是否正当,而不完全的善观念根植于被视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的客观需要之中。这导出了基本善的理念。——“第46节 对其他基本自由之公平价值的否认” 没有代价的社会世界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社会世界能够不排斥某种生活方式,而这种生活方式以特定的方式体现了某些基本价值。它的文化和制度的性质简直是太不相合了。然而,这些不可避免的排斥不应该被误解成武断的偏见或不正义。 历史经验表明,在民主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生活方式通过了生存考验,并赢得信徒;如果数量不是衡量成功的尺度,那么许多生活方式都以同等程度的成功通过了这种考验:具有不同传统和生活方式的不同群体发现,不同的统合性学说完全值得它们为之保持忠诚。这样,政治自由主义在反对某些思想和赞成另外一些思想时是否带有武断的偏见,在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和现代世界的其他历史条件是既定的情况下,这取决于它体现于制度中的原则是否规定了公平的背景条件,而不同的善观念只有在这种背景条件下才能被加以认可和追求。——“第47节 政治自由主义与统合性自由主义:一种对比” 我们的自然天赋是我们的而不是社会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任凭人头税将天赋所赋予我们的优势加以平均化。这样做就侵犯了我们的基本自由。差别原则不会因其幸运的得到了天赋而惩罚这些更有能力的人。更确切的说,它主张,为了继续从这种幸运中获益,我们必须培养和训练我们的天赋,使它们以对社会有益的方式来发挥作用,从而对天赋更少者的利益作出贡献。(注:这里的差别原则是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从属和跟随,是在第一个正义原则基础上的适用。这里的人头税指的是社会对自然天赋更好的人征收的一种税,以缩小人们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差距。)——“第48节 关于人头税的注释与自由的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