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读书摘要和笔记(20200809)
作为公平的正义也要求,政治正义的首要价值必须是公共的,而且这种要求也是正常的。这个条件一般应用于政治观念,而非道德观念;它是否能够应用于后者,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政治观念的场合,对于基本结构而言,公共性的条件看起来是合适的。
无知之幕同原初状态中的其他条件一起,消除了人们在讨价还价地位方面的差别,从而在这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当事人的处境是相同的。公民只被展示为自由平等的人:他们拥有最低限度的两种道德能力和其他能力以使自己能够终生成为社会合作的正式成员。通过将当事人置于相同的处境,原初状态表达了对形式平等的基本准则……的重视:这些在所有相关方面相同的人应该得到相同的对待。随着这个准则的要求被满足了,原初状态就是公平的。
我们认为,基本善是人作为公民所需要的东西,而非作为人类所需要的东西,因为人类同任何规范观念都毫无关系。在这里,政治的观念而非统合性的道德学说有助于阐明这些需要和要求。——“第25节 形式约束和无知之幕”
原初的协议就包含两个部分:
(1)首先,关于基本结构之政治正义原则所达成的协议(例如,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这些原则);以及
(2)其次,关于推理的原则和证明的规则所达成的协议,公民根据这些原则和规则来决定正义原则是否适用,它们在什么情况下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满足,以及在现存社会条件下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能够最好的实现它们。
作为一种政治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所表达的政治价值包括两类,其中每一类都对应于上面所陈述的原初协议的两个部分之一。
(1)第一类政治价值——政治正义的价值——属于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它们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价值,公平的机会平等的价值,社会平等和互惠性(由差别原则所表达的)的价值等。
(2)第二类政治价值——公共理性的价值——属于公共探究的指导方针以及为确保这种探究是自由的、公共的、信息畅通的和理性的而采取的步骤。它们不仅包括判断、推理和证明之基本概念的正确使用,而且也包括合乎道理和思想公正的美德,这些美德表现在坚持使用常识性的标准和程序之中,也表现在坚持使用无争议的科学方法和结论之中。
对于平等的公民来说,公共理性是合适的推理形式,而这些平等的公民作为一个集体以国家权力的制裁为后盾使彼此都接受某些规则。……与其相反,非公共理性是适合于社会内部的个人和团体的理性:它指导他们在做出个人决定和团体决定时如何做到审慎明智。各种非公共理性是相互不同的,如教会和大学的非公共理性,科学团体和私人俱乐部的非公共理性。这些团体具有不同的目标和目的,在政治正义的限度之内,他们以自己的方式看待自己是完全正当的。(注:公共理性和非公共理性都是一种推理和思考方式,公共理性适用于全体政治成员的,非公共理性适用于团体和成员的。但是无论是公共理性还是非公共理性,它们都必须符合推理和证据的规则,体现出判断、推论和证据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式,符合检验理论的标准。)——“第26节 公共理性的理念”
这两种传统之间(指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传统)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对比:作为社会合作之公平体系的社会理念是理所当然的这样加以规定的,以便包括平等的理念(基本的权利、自由和公平机会的平等)和互惠性的理念(差别原则是互惠性的一个例子)。与其相对照,生产出最大善的社会理念表达了一种最大化的、更雄心勃勃的政治正义原则。——“第27节 第一种基本比较”
关于最大最小化规则的陈述:它要求我们确认出每一种可能的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当按照这种规则来选择基本结构之正义原则的时候,我们应该关注所能容许的最坏社会处境,而这时基本结构在各种环境下都是由这些正义原则加以有效规范的。——“第28节 论证结构与最大最小化规则”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人的观念是已知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当事人假定,作为拥有两种道德能力和明确的完全的善观念的人,公民除了其他利益之外,还具有某些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利益,而且如果可能的话,这些利益的实现必须加以保证。存在着某些我们无法放弃的东西,它们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如果平均功利原则的拥护者不承认这点,那么我们立刻就会陷入绝境。
这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可以得到的和令人满意的选择,而这种选择并没有强加过多的承诺压力。它们不仅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提供了足够的基本善,而这些基本善是行使和享受这些自由所需要的。确实存在着这种处境,在这种处境中,没有办法避免使我们的基本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由于有了两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就与这样的处境无关了。——“第29节 强调第三个条件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