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权力
近日与友人泡茶神侃,谈到机关工作中一个有意思的“常识”:一篇文稿全文读下来,如果有一两个特别别扭违和乃至荒唐的地方,那一定先留个心眼,不要随手划掉,因为这多半是哪个领导坚持要放上去的,因而层层送签过程中没人敢改,或劝不动。
同理,作为从事审核工作的人,看到一份政策文稿或重大事项请示中,突然冒出一两个明显违法或违反规矩的地方,第一反应就是先找经办干部来问一问,这一两处明显逾矩之处能够穿越层层把关,背后多半是哪个领导的指令。
再同理,看到干部任用有明显超常规甚至违规的地方,背后多半站着一尊神仙。
以上都指向同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权力可以打破法律或规则。
以前初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时,总感觉这不是我想象的法理学,因为全书将相当重的篇幅放在对权力的探讨上。当初想象的法理学,应该主要讨论一些诸如“法律调整”、“法律解释”、“法律关系”这个层面的内容。那时候,不是能理解博登海默所谓的“权力现象在分析法律上的基础性”。
工作多年后,才更深刻感受到权力与法律之间确实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更理解为何博登海默说,每个社会都在法律与权力的两极间摇摆。
博登海默进一步指出, “只有约略相当的权力单位的广泛分布,法律才能够繁荣”,“由一个特定人群取得强大权力必然促使社会秩序内的其他人群地位趋于卑弱,导致一种臣属状态,而统驭与臣属的关系是和法律理想相悖的。”
我们可以看到,在权力集中的社会或组织,哪怕表面看起来建立起一套规则和制度,如大清律,那也不过是出于强势群体为了取得较弱人群的好意、维护稳定的需要而已,这不是现代意义上可以有效对抗权力的法律。这种规则和制度,随时会因为某个意志而打破(也许会冠以一个高尚的名义),最好情况下也不过强势群体内的多数个体都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主动克制自己——这自然是不能长久指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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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玛 赞了这篇日记 2020-08-13 1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