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湖南高院法外再审是为何?
举报人:张家界市佳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梓园路14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举报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事实:
2020年6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监1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好旺角1栋商业裙楼334之四(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治海,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界市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梓园路149号—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英,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佳旺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湘08民辖终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二、确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理由
1、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是列举法,没有设置例外情形,管辖权异议不在再审理由范围内,也就是说,法律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2、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很显然,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申请再审范围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严格审查,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是违法行为。
3、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释明的立法精神。
为了让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地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一书下册第1009页,倒数第六行明确释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4、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和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关于管辖权异议不属于再审理由的裁判文书精神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不再成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可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再可以申请再审。最终裁定驳回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并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最终裁定驳回易新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宏大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因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管辖权异议裁定是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影响。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威著作,实践审判都再次强调了: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岂能不懂法的精神,岂能不学法,岂能枉法裁判?
5、湖南高院裁定启动再审,违反湖南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得再审的在先裁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再38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管辖问题,因管辖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故在再审中对于是否存在管辖错误不予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不属于该规定的再审范围,本院不予审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5154号民事裁定书:管辖错误并不属于案件应当予以再审的理由。


可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些法律上的明白人,法治上的践行者,坚守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法治底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些法官突破这条底线,允许深圳市富通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就管辖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就是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湖南高院本案承办法官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故意违法作为,不仅违法受理富通公司的再审申请,而且裁定启动再审程序,明目张胆违反法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随意曲解法律,任性司法,湖南高院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判,显然无法自圆其说。
湖南高院枉法裁判,法律给了它特权吗?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违法,违法必究!我司在收到湖南高院的违法再审裁定后,多次向湖南高院监察局、驻高院纪检组、湖南高院院长及立案信访局局长等举报承办法官的违法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未收到任何回复。我司在此强烈要求湖南高院撤回上述违法提审裁定书,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请求相关部门对本案承办法官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