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帮人脱罪?呸!
昨天看到呦呦鹿鸣老师的《那是良心的价格》一文,震惊于评论区里竟然有这么多自称是律师的人,主张帮助委托人脱罪是刑辩律师的职责,刑辩律师在履责的过程中不必受到一般人道德标准的约束,人们也不应该用一般人的道德标准去褒贬律师在履责中的行为。震得我的脑袋竟然下了个蛋:对于以往跟朋友聊过多次的,律师的所谓职业道德与一般人的道德标准之间矛盾的问题,点亮了一个新认识。
这么说吧,律师辩护的意义和目的,对于律师个人来说应该是捍卫程序正义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应该是匡正和弥补公权力的偏颇和疏漏,而绝不是帮委托人脱罪。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跟帮委托人脱罪,在结果上虽有部分重合,但绝非等价,在本质上更是有云泥之别。刑辩律师监督求刑、量刑的不合理之处和检方证据链的瑕疵,无可非议,因为尤其是后者,甚至可能造成冤案;但不是以捍卫程序正义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把帮委托人脱罪上升为目的,必然导致一部分辩护行为沦为以法律知识为工具牟利的勾当。
律师把自身的价值甚至唯一价值说成是委托人利益的走狗,这是对律师这个职业严重的矮化和侮辱。炮制出这么个虚假的职业道德,然后以此为由主张律师的辩护行为可以不受一般人道德标准节制的人,非蠢即坏。
先说坏的部分。行业道德可以凌驾于人的良心之上,或者游离于人的良心之外,这种主张的本质是什么?是在搞特权!现代社会的专业分工很复杂、很多专业领域对于“圈外人”有很高的壁垒这都是事实,但躲在专业壁垒后面,竖起一面虚假的职业道德大旗,把专业领域从社会中分裂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垄断专业领域的解释权,将专业领域在“圈外人”面前神秘主义化,使专业领域退化回一个攫取社会资源的封建行会,令全社会沦为专业领域的殖民地,让专业人士身在社会之中却享受“治外法权”?意在玩弄法律知识、辩论技巧、律师身份谋取正义范围之外的利益、“超国民待遇”的行为,跟历史垃圾堆里那些利用圣经解释权、贵族出身享受特权的做法有何区别?
事实上,这只怕也正是一些老百姓不信任,甚至仇视专业人士的重要原因之一。相对的,“圈外人”对于专业壁垒保持疑虑与警惕,适度的话有助于防止知识特权阶层出现,有积极的一面。
面对用人的良心向部分律师的辩护行为,乃至向其虚假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提出的质疑,有一些自称是律师的评论拿出控辩双方不对等的问题来说事儿。这种有意无意地拿一些跟所讨论问题不相关的事实来歪楼的辩论方式,在生活中和网上不要太多。就好像人家劝你“大妈您过马路不要闯红灯”,你却回敬人家“那么多贪官你怎么不去管,偏来管我”——用这种讨论方式永远都别想搞清楚任何一个哪怕最小的问题。大家要讨论A问题(比如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却总有人跳出来叫道“你们怎么不说B问题(比如贪腐)”?A与B不能同时为真吗(比如,因为贪腐是现实存在的,所以要求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就是非正义的吗),A是B的必然结果吗(贪官抓不尽直接导致了你闯红灯吗;那小偷还抓不尽呢,咋没导致你去爬灰呢),如果不是,那在讨论A问题的时候,你跳出来扯B问题的事,对于理解、解决A问题有啥意义呢?
至于蠢的部分,无非是自己本来没什么想法,又没能对流行观点里的阴谋或谬论有足够的警惕,或是对未明其意的道理降维理解导致了误读。就像大家对“存在即合理”的印象永远都是“存在即正确”,对真正的含义“存在(的事物)即有其存在原因”永远也记不住——毕竟“存在即正确”字儿更少,也没那么绕,更好记。
死撑帮委托人脱罪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委托人利益至上论的家伙们,另一个常用的论调是,要求刑辩律师的辩护行为一般人的道德标准、允许“圈外”的老百姓用人的良心为标准去评判律师的辩护行为,将导致没人愿意给罪犯辩护,伤害到司法公正。
一方面,认为即使排除舆论压力的因素,律师群体也有在人的良心下因主观厌恶犯罪而拒绝为罪犯辩护的可能,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首先,律师应该最清楚,即使是罪犯,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律师的辩护,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保证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使罪犯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根本和人的良心不冲突——故意含糊这一点,同样非蠢既坏。
法律不当对不同身份人的合法权益区别对待,律师也不应该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不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是你不够专业,而不是律师真正的职业道德有问题。
其次,控辩双方对证据、量刑有分歧很正常,这也是引入律师维护程序正义的举措有效性的根本——那么如果说律师真正的职业道德是捍卫程序正义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帮委托人脱罪的话,会不会导致在委托人确实犯了罪,检方的举证和求刑也毫无瑕疵的情况下,便找不到律师愿意帮他辩护呢?情绪化地讲,在这种于检方和律师视角上能够达成一致的理想情况下,显然确然决然就是不应该为之辩护!因为如果检方的举证绝对地符合真实情况、完整还原了其犯罪过程,求刑完全与其所犯罪行相当,那么所有降低量刑的辩护都是在要求司法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不荒唐吗?
即使在这种理想情况的假设下,“罪有应得”的委托人找不到律师为其辩护的局面似乎也是与我们的常识不符的,但实际上真是这样的吗?欧美影视作品里,辩护律师建议委托人接受控辩交易的桥段不是很多吗。这不就是辩方在认为检方求刑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放弃辩护的现实例子吗?
在事实清晰,求刑、量刑合理的情况下还要强辩,除了满足委托人挣扎一下的欲望、浪费社会资源,还能有何意义?只不过有些人有的是钱来玩几把挣扎的游戏,不在乎浪费社会资源,也不会因为挑战社会良俗而影响自己的社会生活,而他们开出的价码总能争取到一部分律师愿意哄着他们玩罢了。就像公关行业的甲乙方关系一样。
若是这样说来,本案中律师的辩护“难称专业”(这可不是我这个门外汉说的,而是评论里面自称某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看法)的现象,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呢:甲方手伸得太长,乙方没有办法,和或乙方故意为之,意在表达只是想挣个钱,并非真的良心坏了?
另一方面,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是事实,但以此为由主张应该让全社会接受虚假的律师职业道德可以游离于人的良心之外?这就又是一个虽然从客观现实出发,却给出了一个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水平的都达不到,近乎于头疼砍头、脚疼砍脚的解决方案的典型例子了。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老百姓解释、科普,提高老百姓的法律常识水平。因为专业领域内的知识对于老百姓来说有门槛,就将其与老百姓生活的社会区别对待、赋予其在社会地位上的特殊性,这跟反正老百姓也学不会载波通信、内燃机工作的原理,就告诉他们这是手机神、汽车神的法力,尔等向我等手机神上师、汽车神婆罗门跪拜就好有何区别;跟反正老百姓也看不懂经文上的字,没必要向他们传授教义,让他们磕头上供就好有何区别?
一瞬间得到的新知总结起来就这些。再有,就是另一条评论里面说的:
辩护不等于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