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审计:不能忽视的三大问题
一、关于招标范围:应该招标未招标或规避招标 招标项目按照应当招标与否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两种。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之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200万、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100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50万的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虽然单项合同估算价没有达到上述相应规模但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的项目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按照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
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条件(如性质、规模标准),但是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目前,很多企业规定的招标标准严于法律规定,扩大了招标项目的法定范围。此类项目未经招标直接签订合同虽无外部法律责任,但有合规风险或审计风险。确因项目具有特殊性无法进行招标的,应履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招标的货物或服务,应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作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厘清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效避免审计风险。
二、关于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合同未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后签署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招标人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处罚。 厘清主要条款或实质性内容的范围是判定合法与否的关键。目前除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外,法律对此并无其他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该规定,数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也易被认为属于合同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