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性侵养女案的一些思考
昨天在微博上看到一个说自己小时候被性侵的女孩发的微博,看哭了。真惨。
这个案子也算是激起千层浪。我想写一写一点点的思考。
1、首先是关于恋童癖。因为涉足过心理学,所以我一直在向身边人宣传恋童癖是不会改变的。性冲动和性对象是分离的。但是这种冲动一旦固着在儿童身上,那么是不会改变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当他知道自己是恋童癖的时候,他这一生都是恋童癖了。关于这个:
a,对于恋童癖要立法上更加严厉打击。根据我看的一些判例。恋童癖强奸幼女(何况国内刑法还不存在强奸男童)后通常判刑不超过10年,因为可以减刑,所以可能不到10年就出狱。由于人的性冲动是一直存在的,不可避免的,这种人又会对幼女或者男童下手。我觉得可以把强奸幼女的立法改为强奸幼女和幼男童。(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自己去司法案例网上搜一下看看)
b、对于a的这个罪名应该法定刑可以上升到无期徒刑。我觉得也可以考虑增加化学阉割的方式。毕竟考虑到第一点,恋童癖是不会改变性对象的。而性冲动在一个人一生中的很长时期都是存在的。
c、在宣传上对于恋童癖这种犯罪进行大量的宣传工作,让所有人,社区,幼儿园,家长,教育系统都了解和传播关于这个事情的知识。对于这种行为要像吸毒一样让人一见就唾弃和厌恶。我很恶心有的比如许某杰这样被揭发后还振振有辞的情况。是的,恋童癖本身是一种原罪,就要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才对。要建立性侵儿童犯人的黑名单,让有关单位可以查询到,比如幼儿教育机构。
d、对于儿童要大力宣传性知识性教育。从幼儿园就开始,要从幼儿园和家长两方下手。让小朋友知道什么行为是错的,是要拒绝并且向老师和父母告诉的。
2、其次是关于幼女的保护。
a、关于幼女的年龄提升到18岁。也就是说18岁前女性的性自由是受限的,对方不可以以女孩同意为由来和女孩发生性行为。这个在罗翔的视频里也说的很清楚了。
b、通过2013年那个关于利用优势地位对于女孩进行性侵的司法意见,上升到立法。这个也在罗翔的视频中说到了。比如老师对于学生,比如养父对于养女都是这种情况。
3、打击送养领养儿童的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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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九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例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
一个强奸幼女后再犯的案例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