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影审查制度演进
美国是一个地方权力很大的联邦制国家,同时美国有大量的清教徒,因此宗教势力也很大。
1897年,“民众与多丽丝”案件后,地方层面出台多种措施禁止一切“不道德或者猥亵”的影片。
1907年,率先在全国设立了电影检查委员会的是芝加哥市,但商业电影中暴力、犯罪、性爱等题材的拍摄放映并没有减少。
1915年,联邦法院将电影定性为“简单而纯粹的娱乐”,而不是类似于文学、绘画、哲学等的个体表达。所以,电影不享有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因此,电影不享有言论自由。那么,对电影内容实行严格审查天经地义。
1920年,在美国各地共成立了两百多个电影审查机构组织,多数属于州级。它们本身虽然和电影制作毫无关系,但可利用自身影响力号召大家封杀某部电影。“全国电影审查委员会”并没有实权。
1922 年,为避免联邦政府介入,“美国电影制片人暨发行人协会”重金约请威尔·海斯出任该协会总裁,由于海斯在政界拥有强劲的人脉网,或许可以帮助协调电影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海斯上任之初,电影审查比较宽松。几年后,公众强烈要求海斯办公室对电影道德内容有所审查。因此,海斯任命天主教出版商和耶稣会牧师就电影生产的道德规范起草一份条例,这便是1930年诞生的《海斯法典》。法典规定电影道德内容必须要受到检查,因为电影感染力过于强大。该法典对电影中暴力、犯罪、性爱、民族情感、宗教、语言、种族等问题做了严苛的规定。
同时,Roland Lacourbe (1985 年 ) 提到为了强化《海斯法典》,在电影故事方面进行新规范,美国当时的“非美调查委员会(HUAC)”以国家安全遭到威胁为借口,开始将“共产主义者”从好莱坞电影工业中清除,大批左派艺术家受到牵连。这一时期的美国政府的做法,被称为“麦卡锡主义”。
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赋予电影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海斯法典》制定的电影审查制度被电影协会分级制度取而代之。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各地政府审查委员会必须及时批准影片上映。若要拒批,制片方可以上法院打官司。1968年,民间组织“美国电影协会”提倡自愿分级制度,该工作由协会下属的“分类与评级管理委员会”完成。
小结:
首先,美国电影审查经历了对电影的定性问题,只有视电影为意见表达传播媒介时,才许可它不应被审查;
其次,1930年到1968年的“海斯法典”在道德审查上过于严苛,严重限制了创作思想的表达;
再次,“海斯法典”期间,美国政府也进行了意识形态审查;
最后,美国在六十年代用分级制取代了审查制,促进美国电影产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