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之法律周边(二)——江奶奶的外甥能继承老洋房吗?
看了昨晚的《安家》,跟我一起追剧的小伙伴们不知是不是也一样被气得“吐血”。江奶奶和宋爷爷两人一生恩爱、举案齐眉、相濡以沫、伉俪情深,我希望找到一切美好的词汇来形容这两位只为对方考虑的善良老人。虽明知宋爷爷身患绝症,但江奶奶依然不放弃最后的希望,试图在最后的时间里尽快将自己名下的老洋房出售,为老伴求得一线生机。

但这房子并非她一人所有,这栋老洋房由江奶奶以及她的两位外甥共同共有(根据剧中情节推断)。因此,若要成功出售这栋房产,必须有三人一致同意,并共同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可在售卖的过程中,她的两位外甥嘴上说着支持,但背地里却沆瀣一气,想方设法的阻挠房屋的出售。而其用意只是希望能在老人过世后多“分得一杯羹”。
在希望与绝望的交织中,宋爷爷病逝了,江奶奶也很快追随宋爷爷而去。两位外甥看似马上要如愿以偿,但结果却让他们大跌眼镜。剧中的江奶奶选择通过遗赠的方式将自己所有的老洋房的份额赠与了国家,真正做到了陶行知先生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可现实是,即便江奶奶没有将自己老洋房的份额通过遗赠的方式赠与给国家,她的两位外甥就能得偿所愿了吗?(剧中的江奶奶无儿无女,两位姐姐也早已过世。)
并非如此。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发现了吗,按照剧中的剧情设置,两位外甥并非江奶奶的第一或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根本不可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江奶奶的遗产。他们试图等到老人死后再霸占房子,根本就是痴人说梦。
那么这就延伸出两个问题:
第一,江奶奶若没有第一或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她名下的财产该由谁来继承?
第二,若两位外甥并非如此本性,而是对老人照顾有加,江奶奶应如何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他们?
要解答这两个问题,就必须继续了解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其实,江奶奶在剧中的做法与我国法律对于类似财产的处置规定是“不谋而合”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即便江奶奶没有通过公证遗嘱把财产赠与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江奶奶过世后的财产也因无人继承而归国家所有。
所以,即便江奶奶不做赠与公证,这房子中她的份额也应归国家所有。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二审稿)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该财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当然,这里也存在特殊情况。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继承法中所称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任何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都有权在被继承人死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得相应遗产。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实践中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人可以以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进行诉讼。

要解答第二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除法定继承以外,还有哪些遗产取得的方式。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除法定继承外,还有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三种方式。
现实生活中容易被混淆的是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形式,简单来说二者有以下区别:
第一,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不同。如果是法定继承人,则以遗嘱方式确认继承;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则需要以遗赠的方式确认。
第二,当事人“沉默”的结果不同。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后,该部分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即便两位外甥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他们生前尽孝,以江奶奶如此善良之品格,她完全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将她在老洋房中的份额赠与两位外甥。
那什么叫遗赠扶养协议呢?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因互负权利与义务,因此它的效力是高于其他继承方式的。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或遗赠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或遗赠处理;如果有抵触,则需要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或遗赠全部或部分无效。
其实除了上面介绍到的内容,遗产继承中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部分。例如特留份、代位继承、转继承等,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会单独再开一篇进行讨论。

最后讲点我对于这段剧情的个人感受吧。从小到大,虽然家庭条件不算优渥,但也没为生计发过愁。再加之家庭从小的耳濡目染,让我对“钱”没有太多的概念,总觉得够花就好,且每个月也要有结余。所以对于剧中两位外甥的这种“亲朋道义因财失,父子情怀为利休”的做法,甚为不解。在律师这行摸爬滚打,也时常遇到一家人为了“钱”而打得头破血流的真实案例。但如果这样的案子能凭借我的努力,让双方最终都能念及情谊、各让一步,无疑会让我比赢了官司而更有成就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