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租房纠纷
2020刚开年,中国大地就遭遇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袭击。 受限于交通封锁,有的租客返乡后被困家中,有的租客收到复工通知返回后无法进入出租房,在此期间引发了许多租房纠纷。大家纷纷在朋友圈里吐槽房东的骚操作“只有在交租前才能享受到自如的服务”,“身为湖北人疫情期间没回家却被房东撵出,租房无处安身”,“国家都说减免房租,我家房东厉害了,翻倍涨租”。疫情来袭,让好多房东和租客都措手不及,由此引发的租房纠纷引起了社会关注,我所律师最近也收到许多和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咨询,这一期我们整理了两个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够为遇到同类问题的网友提供参考。
案例一
2月14日,岳某来到中通策成律所寻求帮助。他在2019年5月,租用了贾某名下的平房自住,该平房位于市区,是私自搭建的。二人约定租赁期限2年,月租金3000元。在春节疫情期间,贾某收到有关部门限期清理腾退房屋的通知“限各住户五日内搬走,过期后果自负”。收到该通知后,二人很快就租房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一致,解除后,岳某即向贾某索要剩余2个月的租金6000元。但贾某认为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政府“限期清理”的行政行为导致,属于不可抗力,翻脸不认人、坚决不返还,甚至还拉黑了岳某的手机号。因二人无法心平气和的解决房租是否返还的问题,岳某打算诉诸法院。
经我所专业律师分析后认为,贾某与岳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承租人岳某已实际履行了交纳租金的义务,租房合同合法有效。因疫情原因,双方约定按照有关单位通知搬出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无过错。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现疫情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应当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岳某已交纳的房租,贾某应将剩余两个月的租金6000元返还给岳某。律师的专业分析给了当事人胜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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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今年三月初,中通策成律所免费咨询电话收到租户刘先生的来电咨询。他与承包经营农贸市场的赵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租用市场内的一个门市商店售卖豆制品,租期三年,合同同时约定承租人要保证商店正常营业,除法定节假日以外,连续7天以上暂停营业的,属于违约,出租人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今年春节期间,在新冠病毒的阴影下,农贸市场几乎无人问津,刘先生等商店的经营者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应对疫情,临街门店、“九小”场所暂停营业’通知,刘先生响应通知关店休息。在连续闭店的十二天里,赵女士几次催促其开门营业未果后,随即发邮件告知他解除租房合同,她认为刘先生等二十余个商铺经营者违背契约精神,连续七天以上不营业,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她在此期间的损失。为此,刘先生打电话向我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本案中,承租人的确存在合同中约定的“七天以上暂停经营”的事实,但其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是出于防控疫情需要的不可抗力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也不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赵女士无权解除租房合同,刘先生也不需为此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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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两个小案例可以看出,疫情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世间百态,里面有很多人的影子。在人才聚集的大城市,各种租房的故事上演,不管您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大家都可以在留言板提问,我们的专业团队会一一耐心解答。中通策成给您金石之策,祝您通达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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