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迟一天,法院为何判决公司赔偿7万元?

很多劳动者拿到仲裁裁决书后,只知道裁决的结果,但却不清楚裁决书是否生效,其实在每一份裁决书的正文结尾处,都会写明裁决书的生效要件。
以非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为例,仲裁裁决书的结尾会说明“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仲裁裁决书的极为重要的生效条件为“期满未起诉”,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书就会生效。
可能有些读者看到这,会对这个15天的起诉时间有所疑问,如果因为准备材料耽误了些时间,迟上几天去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蔡某因赔偿金事宜与深圳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争执不下,提起劳动仲裁。
2018年9月11日,医院收到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裁决医院应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7万元。
2018年9月27日,医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一审法院以医院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医院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医院上诉。
【观法评析】
这个案例的案情并不复杂,医院一共进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法律程序,但是后两个程序显然并没有针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而是围绕一个问题即医院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时间。在确定医院已经超出法定起诉时间后,一审及二审法院均作出了驳回裁定。
可能会有些读者认为法院的做法过于严苛,一日之差看起来对蔡某的权益影响不大,而法院坚持驳回却让医院失去了为仲裁案件辩解的机会,法院的做法看起来对医院不大公平。
观法团队认为,两级法院的裁定并非仅仅是对蔡某权益的保护,更多的是对法律本身权威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文规定了仲裁裁决书的起诉期限,既然医院对仲裁裁决不服,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每一个诉讼中的当事人,都有恪守法律中关于起诉时限等程序上的规定的义务,如果每一个当事人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你拖延三天,我拖延一周,程序法的规定便将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也将受到侵蚀。

【观法建议】
劳动者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若对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不服,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到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等情形,可以先拟好起诉状,交上部分基础证据,把立案工作完成。同时,对于仲裁裁决书中的法律问题存疑时,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海南有一句俗语“有雨无雨听龙王爷的,有病无病听郎中哥的”,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是高效解决疑难问题的良方。
另外,在最近的疫情中,因受疫情影响,迟延立案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属于本文所提及的违法程序性规定的情形,具体的立案时间以各法院公告为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