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陷之祸谁负责?
1、引言
2019年12月1日,广州11号地铁线施工区域出现地面塌陷,造成3人被困,其中两人为父子。事件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还在调查。
2020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青海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一公交车站附近地面突然塌陷,一辆搭载乘客的公交车掉入坑中。目前,9人死亡,多人受伤。
近年来,城市建设越来越快,不少城市将目光投下了地底,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管线等工程大面积铺开。近些年,地陷导致的事故频发,真可谓“步步惊心”。
地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可引发相关法律责任。导致何种法律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取决于地陷事故的原因。同样,地陷原因差异也决定了责任主体不同。
2、地陷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如地陷系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施工单位没有过错,政府也尽到了妥善管理职责。那么,不会产生赔偿责任,但不意味着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救济。此时,政府可以给予补偿,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数额。部门地区会有道路基金,基金亦可予以支付。此外,如已购买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要及时请求给付保险金。
如地陷系因地铁建设、地下空间建设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导致,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地下施工具有高度危险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意味着,不论经营者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包括:开发商、地铁公司等,受害人可以向他们主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如地陷系因施工不当所致,工程又不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则应当适用“物件损害责任”。此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论两者是否具有相应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等情形,则属于共同侵权,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需起诉请求赔偿,建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一并列为共同被告。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事发地没有任何建设工程,道路市政部门在日常道路养护、管理、维修中存在过失,造成路面出现质量问题致路面塌陷,道路市政部门应当承担责任。道路市政部门通常是各地政府的路政部门、交通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等。
3、地陷事件的刑事、行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施工原因造成地面塌陷,施工单位的负责人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最常见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因施工原因造成地面下陷的,施工单位及其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依据事故造成的后果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罚款等处罚。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