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劳动法规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的非正规经济
主要由九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农”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工人”,也不简单是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民。他们才是中国的真正劳动人民,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
今天,传统的“工人”和“农民”范畴已经不再适用于中国社会实际。同时,国家劳动法规已经和实际的劳动人民脱节,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只是维护少数特权蓝领工人以及白领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大中型企业职员的法规。“工人”、“农民”和“劳动法律”话语其实已经导致对中国社会实际的深层误解。
今天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既非传统意义的产业工人,也非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半工半农、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员。他们大多处于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被认作为临时性的“劳务”人员,处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之中。
今天,包含中产阶级的受到劳动法保护的正规经济只占总就业人员中的16.8%,而半工半农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正规经济的劳动人民则占到83.2%,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
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把党国机构员工和工人一起并入了劳动法新采用的“职工”范畴(第1条)。在理论上,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国家则是党的行政机构。把党国机关人员纳入“劳动”法律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事。
如此的执政理论所产生的后果之一是,之后的工会也同样顺理成章地成为党国控制下的一个机构(第117条)。
今天的工会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才能促使工会独立于厂方管理层而真正代表工人的实际利益(倪豪梅,2012)。
延安时期,在解放区的工会完全被置于作为党的机构的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和管辖之下。在实践中,工厂的工会其实常是由工厂管理者来领导的。正如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在2012年的一篇特别能够说明问题的回忆论文中所揭示,当时和今天的工会的核心问题是怎样才能促使工会独立于厂方管理层而真正代表工人的实际利益(倪豪梅,2012)。
1933年劳动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明确把非全日工人、临时工和为了“完成某项工程”而被雇用的工人全都纳入劳动法的“劳动”范畴之下(第91条)。
甚至把农业雇工、“季候工人”、“乡村手艺工人”、“苦力”和“家庭仆役”也都纳入了“劳动”范畴和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所表明的是对“劳动者”范畴比较宽阔的理解。
新自由主义学者们,则倾向于把占少数人员的大企业和国有单位的正式全职“职工”想象为占大多数的就业人员,把在中国占少数的“中产阶级”想象为占大多数的人员,把中国社会想象为一个“橄榄型”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社会。在市场经济的抽象理论和想象中,更以为规模庞大的临时性、半正式和非正式员工已经被完全整合于正式职工的单一劳动力市场,以为中国已经进入所谓的“刘易斯拐点”。
市场主义的改革时期,劳动法规实际上只适用于较少数的蓝领工人以及国家官员和其他白领人员组成的较高身份的正规“职工”,而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则被排除在“劳动”范畴之外。
当时,国家政策相当严格地限制临时工转正为长期的正式工人,在两者之间树立了难以逾越的壁垒。
即便是在改革之前,正式的全职工人和党政官员—干部已经从一个革命阶级—党开始转化为一个执政的以及具有一定特权身份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明显高于较低层次的集体单位职工,以及非正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更不用说最低级的仅仅务农的农民。
作为处于整个身份等级制度最底层的农民,毋庸说是临时民工的主要来源。
即便是在改革之前,正式的全职工人和党政官员—干部已经从一个革命阶级—党开始转化为一个执政的以及具有一定特权身份的群体。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都明显高于较低层次的集体单位职工,以及非正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更不用说最低级的仅仅务农的农民。
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也有明显的差别。1958年1月采用的户籍制度更巩固了城乡之间的等级制度。之后国家规定农村人民,无论其父亲的户籍如何,只能承继其母亲的身份,为的是要更加严格控制城镇户籍。
改革期间呈现的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保护和福利制度之外的非正规经济的大规模扩增。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农村工业化。初始时候的社队(乡村)企业是由农村集体单位用工分形式来支付其“离土不离乡”员工工资的,因此完全谈不上给予工业工人的劳动法律保护和福利。
当时企业的用工概念基本还是原有的“民工”和“临时工”,或结合非农就业与农业的“季节工”。其后则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的大规模进城打工,以及原来的(中小)国有单位员工的大规模“下岗”,为的是其企业单位的“破产”或“减负”。两者同样被置于劳动法保护和国家职工福利制度之外。
新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把什么样的劳动排除在法定“劳动”范畴之外,也没有给予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劳务关系”范畴正式的定义,但它十分明确地说明法定“劳动关系”的含义:正规的“劳动关系”被确定为具有“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和其正式职工之间的关系。
1995年的劳动法是在那样的背景下颁布的。
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快速扩增,它们一开始被视作只是半正当的单位,只具有“自然人”身份而不是正式“法人身份”的企业,也基本被置于正规劳动法和福利制度之外。
劳动法也被认作不适用于不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用人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关系。
不适用于临时工以及为某项劳务而被雇佣的工人。
即便是属于正规“劳动关系”的蓝领工人,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譬如,企业可以与地方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显性条件或隐性默契)串通不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
在劳资争议中固定的程序是先要通过工会调解,但工会一般会比较认同厂方而不是劳动者。调解不成,方才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在这两个层次上,都可能会遇到当地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公司的庇护。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即便是在最后这个环节,仍然可能受到当地政府或官员的阻挠。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较大的正规企业会更遵守国家法规(当然,大规模的企业也意味着它具有对当地政府更大的杠杆权力,能够绕过国家劳动法规),而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即便是在册的单位,大多并不具备正规“法人”身份,本来就不被国家法律认定为正规的“用人单位”,更不会太重视国家劳动法规。为了节省劳动费用,两者一定程度上都会依赖临时工、非全日工等属于劳务关系的人员。
即便是大学的清洁工也常常如此。
在乡村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更加如此。
未曾登记的小规模企业或只有一二名员工的“个体户”,就更不用说了。
2005年以来,更有新型的“劳务派遣公司”现象的快速扩增。他们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服务,为他们组织廉价的“(劳务)派遣工”。如此的“工人”在理论上和实际的聘用单位是处于“劳务关系”范畴的,只和中介性的“劳务派遣公司”带有“劳动关系”。但是后者其实只是一种话语游戏;既然不是实际的“用人单位”,劳务人员根本就没有可能从这种公司获得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和福利。
劳务关系”的概念演化为今天的劳务派遣公司——主要为国有单位和大企业组织非正规廉价劳动力,诸如“清洁工”和“保安”类的临时工。
在世界上其它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便已伴随资本的国际化而高速扩展。
中国社会今天的主要差别已经不再简单是工业和农业、非农就业和农业,甚至也不简单是城镇和农村间的差别,而是城镇具有法定身份和福利—待遇的正规经济人员与不具有如此身份和福利—待遇的城镇与农村非正规经济人员间的差别。
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
1.53亿户籍农民在城镇就业,以及2.17亿农民在农村从事非农就业
它们是改革以来最庞大的社会经济变迁,也是工人和农民之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群体的主要原因。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绝大多数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不会真正完全脱离农村和完全城镇化,部分原因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和承包地权制度。他们不容易在城市买房长期居留;同时,在农村的承包地权也是促使他们返回农村的一个因素。
今天的蓝领工人中,具有特权身份的已经为数甚少,并且不一定能够长期保留那样的身份地位,我们更应该使用原来的“劳动人民”范畴。其中的关键概念在于中国工业“工人”必需连同农民来理解,而今天的农业农民也同样必需连同非农业农民工人来理解。今天中国社会的主要差别,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企业家之外,其实在于占据总就业人员较少数的“白领”、“中产阶级”和大多数的真正的“劳动人民”间的差别。
在大规模市场化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解体的大潮流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在20世纪80年代从一个基本全是正规+集体经济的体系极其快速地成为一个大部分是非正规、非集体的体系。
全国就业人员中的85.0%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和劳动法规保护。
对农民工来说,农村的低等合作医疗保险所起作用比较有限,达不到城镇居民的水平,并且,和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同样,基本只在户籍所在地才起作用,在打工所在地并不起作用。
非正规身份意味不被纳入国家法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下,不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制度整体显然是个区分两个不同等级的经济和社会。
非正规经济的图像也可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它有以下的主要来源和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乡村工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兴起,其人员绝大多数是非正规的;第二部分是8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工大规模入城就业,也基本都是非正规的;第三部分是80年代农村集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解体,以及农村非农就业(非正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90年代开始的快速兴起;第四部分是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大规模下岗以及在非正规经济中重新就业。
我们最后要检视今天的法定正规经济的组成。上面已经看到,2010年城镇正规工人总数只是全国76105万就业人员总数中的12765万人,即16.8%。如表5所示,其中有不止一半(6516万)是“国有单位”的职工,包括2200多万的党政机关职工、将近2200万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2000万的国有企业职工。显然,这些职工中的大多数其实是“白领”的职员,只有少数是“蓝领”的工人。他们的共同点是享有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较高的工资和较优厚的福利。
此外,则是表中所列的具有正规“法人身份”的非国有单位的职工,最主要的是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约3600万职工,以及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单位,共约1800万职工。上面已经说明,即便是如此的正规单位职工,也并不一定完全具有国家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因为企业可能与地方政府串通违反或无视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但总体来说,较高比例是具有正规法律保护和福利的。
这些就是今天中国正规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占据今天所谓的“中产阶级”的大多数的群体。他们多是城市的有房、有车者,其消费上的要求和习惯已经越来越趋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和农民以及农民工差距悬殊。
今天的劳动法规已经把原来革命传统中“劳动人民”或“工农阶级”的大多数排除在其外,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强烈倾向维护特权身份和收入阶层的既得利益的法规,和革命传统中的劳动立法十分不同。
对这个群体的表述,可能最贴切的还是原来的中国革命的“工农”(广大)“劳动人民”,而不是我们常用的、能够清楚划分的传统“工人”和“农民”范畴。
本文论证的是今天中国,除了顶层的国家官员和大企业家之外,主要由两个差别悬殊的阶层组成:一方面是新兴的占到人口约六分之一的“中产阶级”。他们在生活习惯、消费要求和价值观上,已经越来越和国际大城市的“中产阶级”趋同。另一方面则几乎是另一个世界,是处于国家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之外的非正规人员——主要由九亿农村户籍的“半工半农”家庭所组成的广大劳动人民。他们既非传统意义的“工人”,也不简单是传统意义的“农民”,而是亦工亦农的农村户籍人民。他们才是中国的真正劳动人民,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