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人类酷刑史有感

我的天,这个题目,多像一篇小学生作文。关于酷刑这个词,你我并不陌生。说实话,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在先秦诞生法家以来,酷刑上,我们的造诣可谓博大精深!各种手段眼花缭乱,各种刑罚花样翻新,痛苦体验满分。然而这个书,对此并没有过多篇幅描述,只是重点介绍了名扬海外的凌迟。呵呵呵,作者啊,你对我们的酷刑文化和传统相比知之甚少,哼,菜鸡。书里重点介绍了,西班牙宗教审判所,欧洲猎巫行动的一些丧心病狂的酷刑,以及西方历史上一些刑罚。
我今天,不介绍历史上一些何其表态的,残忍的刑罚,因为我也不想在写一些存在虐待和残酷倾向的文字,暴露自己不为人知的内心。啊,不对,是避免文章误入歧途。不过在介绍部分,我想就书中西方历史的一些刑罚,司法,有其宗教审判所和猎女巫行动,来一些简单介绍。
引用自“ 以上帝名义消灭你 中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及其酷刑”
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一种独有的司法审判机关——宗教裁判所。这个发端于12世纪法国的暴力机构被天主教会用于侦察和审判所谓“异端”,一切有悖于教会主张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被打上“异端”的标签,遭受各种酷刑,乃至肉体消灭。中世纪后期至文艺复兴早期,宗教裁判所扩展到了西欧其他国家,四处搜捕“异端”、“女巫”,火刑柱的火焰燃遍欧洲。其中,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较为独特的一个。
神权与政权的合体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478年。当时,西班牙国王费迪南德二世(Ferdinand II)及王后伊斯贝拉一世(Isabella I)企图消灭国内诸多政治反对势力,这些政治反对势力被统称为“改宗者”,即那些被强迫皈依基督教、但仍设法提升自身政治和经济地位的犹太人和穆斯林。他们的势力增长令费迪南德夫妇深感威胁,遂决定通过一种合法手段,清除这些“改宗者”在政府和商业领域的势力。费迪南德知道,这些“改宗者”基本上都是遵纪守法的良民,难以从世俗角度去揪他们的“小辫子”,所以希望借天主教会之手,从宗教的角度找他们的茬,为“清除计划”提供某种合法性。为此,费迪南德夫妇决定成立一个宗教裁判所,以鉴别西班牙帝国境内的所有“身在曹营心在汉”的“改宗者”。
人心似铁,教法如炉




猎巫行动“引自百度百科”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西元十五世纪,西方进入所谓的中古世纪(Middle Ages),在这长达百年的黑暗时期,天主教神学是当时唯一的意识形态,因此魔鬼说的思想大行其道,认为世间万物为神所创,而每当发生灾祸时,便认为是邪恶力量在作祟;人们会违反社会规范或宗教,也被认为是因其被邪魔附身或本身即为巫师。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在十七世纪之前,有数十万计的人,被指为“异端”、“巫师”而惨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
“猎巫运动”发生在十五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在那段日子中欧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论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机关,皆大力缉捕所谓的巫师,然后用不合理的秘密审讯、证据法则、配合严刑峻罚,轻易的入人于罪。在这恐怖的运动中尤以女性为最大的受害者,几千名无辜的女性被判定为女巫而处以火刑。
虽然自罗马时代起,天主教会便不断的对所谓的异端邪教进行镇压,但为何在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的欧洲社会,会由上至下各阶层,不论世俗政权或教会,皆疯狂的相信有施行巫术,以害人为乐的巫师、女巫存在,并进而展开大规模猎巫运动,仍有其历史背景及一定原因存在。有不少人主张,猎巫运动与西方中世纪末期社会体制的崩溃,以及近代初期宗教信仰的改变有关。
关于猎巫行动,人类酷刑史中提及一种鉴别女巫的锥刺,刺扎进身体,你感觉不到痛苦,或者多次扎刺同一部位导致局部神经麻痹,审判者会说这是魔鬼的圣痕,感觉不到痛,因而定义为女巫。
神判法,把人放进水中,如果浮上来证明水拒绝了此人,有罪,如果沉下去,无罪,然而也就溺死了。还有什么油锅里捞东西,抓烙铁看是否烫伤来定罪。
从这些语言中不难看出,这些酷刑如此疯狂,灭绝人性,毫无理由。然而,他在人类历史中存在如此之久,直到今天,仍不曾消失。所谓存在即合理,酷刑为何得以存在?他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对它给予怎样的态度?
从合理性角度来说,酷刑是历代权力核心维持统治的必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共识或者权力基础的基本方式,是维护社会安定和道德的一种方法。
酷刑,也可以理解为惩罚。而被施加的对象,从权力层面来说,是对权力构成挑战的人,从社会共识层面来说,是没有共识的异类或者引起公愤的人,从道德层面来说是恶人。不同的角度,三类人是不同的。但是,历来的施刑集体喜欢把他们画上登号。
而酷刑,来源于惩罚的心理。惩罚本身,是一种规范,约束,淘汰和羞辱。其核心动机是劣汰,把不好的抛弃掉。通过施加惩罚,造成恐惧来震慑和控制多数人。
也就是酷刑的合理性,在于本身维持一种社会秩序,阶级秩序,甚至道德秩序的需要。
接下来,谈谈酷刑的心理,从施刑者、旁观者、受刑者来看。首先,必须明白,人性本身存在丑恶面,酷刑,恰恰暴露和揭示出人性的丑恶。也就是通过打击和嘲笑他人,把他人摆在低劣的位置,去满足自己的自尊心。施加刑罚本身,就是达到打击和羞辱的目的,从而把受刑者放在一个低劣的位置,接发旁观者和施行者的上述心理,这种心理,进一步打消共情,同时,加入通过打击嘲笑来满足自尊的行列。我映像比较深刻的,书中列举了一种刑罚叫大便椅,通过暴露妇人的下体,供人观看嘲笑,来施加刑罚,这很好的说明了上述心理。酷刑本身,在上述动机面前,就会被合理化,人就会肆无忌惮的对同类施加痛苦。还有让我映像深刻的,是非洲对于偷情,通奸男女,会把他们吊起,割下彼此的肉给对方,直到死去。这其实就说明酷刑作为一种倾泻公愤,表达道德的一种方式的动机。
最后,我们如何看待酷刑?首先,上文提到,酷刑是维持权力,稳定秩序,维持道德的一种方式。这里有必要提出探讨,酷刑以恐怖和痛苦,是否真的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而酷刑本身,是否又符合道德?首先,权力的延续和维持,在乎本身统治的合理正当。也就是,本身需要一种正面的引导力量,而这股力量,不仅仅需要一种强制力,也需要亲和力。而靠惩罚的形式,是无法长久维持的。比如秦朝二世而亡。其次,稳定秩序。如果只是单单的强堵,只会越发继续反动,只有堵疏结合,才能防止洪水决堤。也就是服人,服心。而秩序本身,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最后,维护道德。可以看到,在理性之光还未崛起的年代,引领的是宗教,是教团。而没有真理,就可以颠倒黑白。猎巫者本身,对无辜的人施加痛苦之时,颠倒黑白时的神棍主义,恰恰在后人看来,猎巫人才是巫。所以,真理,道德本身是需要约束,但是酷刑本身,其实就违背了真理道德。
西方的很多思想主义,建立在视残忍为首恶的基础上。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本主义。而本身,这种设定也是片面的。从人天性追求快乐回避痛苦的层面,人本主义有天生的正位优势。然而,痛苦有痛苦的意义。人本身是需要一定的约束的。从人本主义来看,自然对酷刑嗤之以鼻,不过如果站在全面的角度,也可以认为酷刑有存在的合理性。
本身就存在两种力量,生命和死亡。对生的追求和对死的逃避。而生是人本主义,逃避死,就是酷刑。用压迫和威胁,来支配,和用理想来吸引。体现了人求生避死的心理动机。就好比我要做的,和要我做的。酷刑其实象征的是约束力的极致,是约束在愚昧时代的野蛮表达。而本身,约束和自由是一个整体。没有约束,就没有自由。当在一种文明的范畴之内去看待约束力,就好比我们必须遵从的底线,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可以理解为“文明酷刑”,是具备合理性的。
最后,有趣的一点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当施行人对受刑人施加痛苦时,如果持续的痛苦被减轻,受刑人反而会对施行人产生感激等正面情感,比较复杂。这里很有意思,也就是完全磨灭了受刑者的自我意识,完全抛弃了去质问施行者行为合理性的诉求。这个,往往伴随痛苦而生,也是酷刑的支配手段。
其实我认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在很多时候都会存在。存在于所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中。
如果我们把人本理解为一种欲求,把酷刑或者说约束力理解为一种扼杀欲求。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人都希望被满足欲求。而人的所有欲求就应该被满足吗?必然存在需要被扼杀的欲求。而这个层面的主体,不再是人,而是更超越的东西。满足是解放天性,扼杀有时候也是维持秩序。春去秋来,有生有灭。
所以,最后,反过来现代人看酷刑也好,其他也好,不妨换个词,文明的约束。抛弃酷刑本身的可怖可憎,而用新的角度去看待“酷刑”所代表的一种动机和诉求,一种解答方式,再来寻找约束的意义,斟酌我们对酷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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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春秋 赞了这篇日记 2020-01-30 20: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