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的失声
如今围绕《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一书讨论得最多是汉娜·阿伦特在该书中首次提出的“平庸的恶”这一概念。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头脑里已有一个预想,以为这是一本阐述“平庸的恶”的哲学专著,但其实正如这本书的副标题所揭示的,它是一部基于详实资料的报告,而不是其他类型的作品,“平庸的恶”也并非本书的主旨,这个词在正文中只出现了两次,在这本书中,居于中心位置的是审判,整本书围绕审判展开,运用了一种夹叙夹议的文风。
这本书的某些观点饱受争议:在阿伦特笔下,艾希曼并非一个心理变态的恶魔,而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人,这不符合当时很多人的想象,她试图理解艾希曼的所作所为,而这常常被误解为对被告的同情和对其罪行的辩护;她质疑审判的公正性,还认为犹太委员会等犹太组织对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这无疑将她推上风口浪尖,并遭到犹太群体的孤立和口诛笔伐,事实上,她不过是想要尽量客观、公正地论述。阿伦特一再强调审判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伸张正义。对罪行进行合理地界定是伸张正义的第一步,因此明确边界或权限就显得尤为重要,庭审资料和证据也只有与被告息息相关才会被采纳。通过艾希曼的口供和手稿、证人证词、档案资料、新闻报道、相关书籍等,阿伦特梳理出艾希曼的经历,勾勒出他的性格,并对第三帝国时期的反犹活动以及艾希曼在反犹活动中担任的角色进行分析。
1.艾希曼其人其事与纳粹的反犹活动
艾希曼1906年出生于德国莱茵河谷的一个小镇,是家里的长子,他没有读完高中,后来转入工程职业学校,但也未能毕业。他父亲是电车电力公司的会计,后被提拔至公司高层,不久又自立门户,开了一家煤厂。艾希曼辍学后,被安置在他父亲的工厂上班,直到他找到一份电机公司的销售工作,他干了两年,之后,他的一个亲戚为他谋到一份石油公司的旅行销售工作,这位亲戚的妻子是犹太人。但时运不济,六年后艾希曼还是被解雇了。1932年,在失业前夕,他经父亲好友之子介绍加入了纳粹党,成为一名党卫军人,他在军营里呆了一年,在这期间他刻苦训练,由于表现出色而获得了晋升,但兵役生活对他而言是乏味而辛苦的,一听说党卫军保安处有空缺职位他就立即参加应聘。
纳粹时期的党卫军主要负责监控党内成员,尤其要保护元首的安全。党卫军下设十二个总局,艾希曼所在的党卫军保安处同国家秘密警察(盖世太保)合并成帝国保安总局,该总局下又有7个分局,第四分局分为A部和B部,A部处理党派纷争(如刺杀共产党和自由派等),B部处理宗派问题(如处置天主教徒和犹太人等),艾希曼就在第四分局B部就职。公诉方(代表以色列国起诉艾希曼的机构)倾向于将艾希曼视作屠杀犹太人的头号刽子手,实际上,艾希曼一直处于第三帝国官僚体系的下层,不过,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负责将犹太人遣送至集中营和灭绝营。遣送令从党卫军主席、保安总局、第四分局层层下达,艾希曼接到命令组织遣送,经济管理总局将命令传至集中营和灭绝营总督,最后由集中营指挥官执行任务,如何处置被遣送的犹太人由党卫军主席希姆莱决定。在这条长长的流水线杀人作业中,艾希曼不过是其中小小的一环,是一枚不太起眼的小齿轮和螺丝钉。
纳粹德国的反犹活动经历了从“政治解决方案”到“生理解决方案”的过程。1920年拟定的“二十五点纲领”中第四至八条规定,犹太人不能成为德国国民,不得在担任公职,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其驱逐。1933年,纳粹采取了实际行动,将犹太人从政府、学校、新闻出版等公共领域剔除。1935年颁布的纽伦堡法案,剥夺了犹太人的政治权利,禁止犹太人与德国人通婚或发生性行为,禁止犹太人雇佣45岁以下的德国妇女。在上述政治解决方案实施一段时间之后,1938年11月,反犹活动进一步升级,纳粹分子扮成平民砸毁数千个犹太商店,烧毁所有犹太教堂,并将数万犹太人关进集中营,这一事件史称“水晶之夜”,也被视为由“政治解决方案”过渡到“生理解决方案”的转折点。希特勒试图在德国及其占领区内实行无犹化:第一阶段驱逐犹太人,但是这些驱逐出来的犹太人又不被邻国接纳,只能挤在边境线上;第二阶段将犹太人遣送进集中营,而集中营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财力和人力,纳粹便向犹太人征收遣送费和灭绝费,迫使身强力壮的犹太人充当劳动力;第三阶段屠杀犹太人,这也被称为最终解决方案,屠杀方式有两种,枪杀和毒杀,东欧的犹太人大多被枪杀,西欧犹太人大多被毒杀,近600万犹太人遇害,占当时欧洲犹太人口的三分之二。
反犹浪潮的早期,艾希曼曾制定强制移民计划,一个是尼斯科计划,即从德属波兰领土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犹太自治区,但当时德属波兰的总督不想接纳犹太人,这一计划宣告破产,另一个是马达加斯加计划,即将犹太人运往非洲东南角的马达加斯加岛,但该岛当时是法国的殖民地,最后该计划也宣告破产。一开始艾希曼对屠杀犹太人是抵触的,后来也就渐渐淡漠了,甚至在希姆莱下令停止屠杀时,他仍未收手,因为他的“良知”告诉他,希姆莱违背了希特勒的意愿,而他绝对服从元首。艾希曼对犹太文化有一定的了解,曾深受到犹太复国主义思想的影响,他家族中有犹太亲戚,他似乎还有一位犹太情妇,这些个人因素表明他并不仇恨犹太人;他声称自己没有杀过犹太人,他只负责遣送,并未执行枪杀或毒杀,他只是服从上级命令,忠于元首,这是当时的法律所要求的,他做的不过是守法公民该做的。据此,他为自己辩护说,他既没有屠杀犹太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屠杀行动。耶路撒冷法庭认为,无论艾希曼如何辩解,他实际参与了屠杀犹太人的活动,因而是有罪的,最终艾希曼被判处绞刑。
2.犹太委员会的连带责任与审判的公正性
有资料证据表明,犹太委员会曾与纳粹有过合作。犹太委员会将拟遣送的犹太人名单提交给纳粹,帮纳粹收集犹太人的信息,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和财产状况等,负责管理和组织犹太人。犹太委员会和犹太长老之所以与纳粹合作,是因为他们以为这样能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在各种乱象面前,他们对德国的形势和自身的处境失去了判断。阿伦特认为,正是这种组织性造成了屠杀的规模,如果犹太人没有组织,没有领袖,受害者的总数大约会减少一半。这暗示了犹太委员会应对屠杀负有连带责任。人们也许会问,当纳粹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之时,犹太人为什么不抵抗,而坐以待毙?事实上,犹太人确有抵抗,只不过人数很少,不具规模,而这种没有组织的抵抗实质上没有多大的意义。有组织的顺从和无组织的抵抗构成了第三帝国时期犹太群像的两面。
对于犹太委员会与纳粹的合作,耶路撒冷法庭回避讨论,在阿伦特看来,这是审判有失公允的一个方面。此外,耶路撒冷法庭在审判程序、审判资格、犯罪性质、审判目的等方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
二战结束后,艾希曼逃亡到阿根廷,1960年,艾希曼被以色列特工绑架至耶路撒冷,在外界看来以色列似乎违反了国际法,但阿伦特认为,以色列如果想审判艾希曼,除了绑架别无选择,因为合法引渡艾希曼是不可能的,而彼时的艾希曼事实上没有国籍,抓捕无国籍的犯罪分子不会侵犯任何国家。审判程序上另一个受到质疑之处是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尽管辩方证人出示的证词部分被采纳。
有些人对耶路撒冷法庭的审判资格提出质疑,按照国际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犯罪实施地所在国具有审判罪犯的资格,而犹太人在世界各地的散居局面,导致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犯罪行为不会局限在一个国家。耶路撒冷法庭援引被动属人原则(受害人所属国家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及普遍管辖权原则(对于国际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来为自己的审判资格辩护。
对艾希曼犯罪性质的界定是本次审判的重点,在阿伦特看来,纳粹犯下的罪行是史无前例的。众所周知,对犹太人的迫害和屠杀在历史的不同时期都出现过,例如,15世纪西班牙对犹太人的迫害,20世纪初俄国沙皇屠杀犹太人,但是阿伦特指出,纳粹的反犹、排犹运动无论从量的层面还是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过去,犹太人多是宗教迫害的对象,或是转移国内矛盾的替罪羊,而像纳粹这样有理论、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犹太人实施迫害前所未有。不过,阿伦特不赞成把犹太民族持续受迫害的特殊命运视作犹太历史的根本特征,因为这样可能滋生出一种被动的种族主义。种族屠杀,不光是针对犹太人的屠杀,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往往是在侵略和殖民过程中为争夺生存空间和资源而出现的。值得一提的是,纳粹不仅杀害犹太人,也杀害吉普赛人,还杀害同性恋者、精神病人、反对派,清除一切他们所认为的劣等人和异见者,正是在这一点上,纳粹的行径构成了“反人类罪”,他们剥夺了某类人的生存权,损害了人类的多样性,冲击了人类的生存状况,破坏了人类共同体的秩序。
而从审判目的上看,这场由以色列主导的审判,旨在指控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罪行,更进一步的是对历史上的反犹主义进行控诉,阿伦特将这场审判称为“庭审秀”,因为庭审的政治目的远胜于法律目的,以色列要通过审判给整个世界上课,有给非犹太人上的课——让全世界看到欧洲对犹太人欠下的血债,有给大流散中的犹太人上的课——让他们意识到只有建立犹太人自己的国家才能摆脱受迫害的厄运,还有给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上的课——让他们铭记民族的受难史。这样的话,将艾希曼犯罪的性质定为“反犹太罪”似乎比“反人类罪”更合适。以阿伦特之见,不论从审判资格,还是从审判意义上看,更妥的做法是把艾希曼交给国际刑事法庭处置。“在只代表一个国家的法庭前,事件本身的邪恶性质被‘低估’了”。
3.良知的失声与人的判断力问题
纳粹时期的德国俨然变成一台杀人机器,对外不断侵略扩张,对内实行残暴统治。对于生活在纳粹势力范围的人,命运似乎只有两种,要么去杀,要么被杀。阿伦特敏锐地看到,纳粹不仅在施害者同时也在受害者中引发了全面的道德崩溃。纳粹党中既有像戈培尔这样的知识分子,也有像希姆莱、艾希曼这样工农出身的人,前者从纳粹运动中“见证”了德意志民族历史性的“光辉”时刻,后者则从中看到飞黄腾达的契机。纳粹还在犹太内部制造分化。一方面他们区别对待东欧犹太人与西欧犹太人、富裕犹太人与贫苦犹太人:德国犹太知识分子因与德国人有着相同的文化根基,受迫害程度相对较轻,而东欧犹太人被毫不留情地枪杀;纳粹军官之所以对富裕犹太人高抬贵手,是因为他们能够从这些犹太人身上榨取巨额财富。另一方面他们让犹太人自己挑选幸存者,这意味着那些未被挑选出来的犹太人需要同时面对两个敌人,纳粹上层和犹太上层,例如,布达佩斯犹太复国主义委员会副主席卡斯特纳与艾希曼磋商并达成了协议,以牺牲近50万普通犹太人为代价,来换取1千多名犹太精英的性命。
德国曾长期受基督教文化的浸润,纳粹施害者不会不知道《圣经》中“不可杀人”的教诲。这些施害者难道就没有经历过良心的煎熬?他们的良知为何集体失声了?泯灭良知的第一步是把排犹合法化。纳粹德国通过颁布法律,将反犹、排犹运动提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这也暗示着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就应该参与到这场运动中。每一个施害者都能够轻易地援引这些法律条文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正如艾希曼所做的那样。泯灭良知的第二步是使用一套新的“语言规则”。纳粹党内所有与屠杀犹太人相关的书面材料都遵循严格的“语言规则”,“灭绝”“屠杀”被替换成“最终解决”“特殊处理”,经由这样一套“语言规则”包装后,其行为的犯罪本质被掩盖了。此外,第三帝国的官僚机构是错综复杂的,不同的部门隶属于完全不同的命令链,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并不那么畅通,而且纳粹上层往往对下层采取保密措施。因此,可以说这些施害者活在谎言中,即便他们偶尔窥见真相,也只是复杂真相上十分狭小的一隅。泯灭良知的第三步是消解责任。纳粹分子对元首绝对服从,他们不作判断和决定,只根据命令行事,阿伦特称他们为“命令的载体”,由于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是自主的,他们总能将责任推给命令发号者。总之,令世人感到震惊的是,施害者在这些骇人听闻的罪恶面前没有表现出丝毫的罪责意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
最后阿伦特提到与道德紧密相关的人类判断力问题。她指出人类对道德问题的认知是极其混乱的。人们倾向于通过审判人类整体(而不是具体个人)来规避个人责任,例如,当看到或听说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时,有些人会说“人是自私的”,而不是“这个人是自私的”,这就好比让全体人类为这个人的自私分担责任。逃避个人责任的另一条路径是用各种抽象理论解释个人行为而不从道德责任感出发作出判断,这些无所不包的理论“足以为一切事件、一切行为提供辩白”。人应该不断发展和运用自己的判断力,“人们可以明辨是非,即便当他们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力——甚至当个人的判断力碰巧与周围所有公众意见完全相左的时候——指导自己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