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札记(二):对“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理解和法律实践不一

豆友97327001 豆友97327001 2019-11-28 2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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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友97327001 (河南郑州)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致 她:你是在托付终生,我也是在托付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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