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
老兵的叨叨叨
【教育惩戒】
近年来,一些学校的教师对学生“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由此也衍生出不少乱象,甚至是违法犯罪。舆论也常常表示,熊孩子该管管了,但也不乏个别地区的老师依然存在简单粗暴的惩罚手段。所以,公众对教育惩戒的期待、忧虑,能否从立法角度予以规范?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无疑是将教育的戒尺重新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既符合国际惯例,也和我们一些传统相一致,同时,也有上位法支撑。《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当然,有了惩戒的“尺子”,严师,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体罚,惩戒的目的仍要服务于教学。教育有方,惩戒有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令禁止的很多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如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这些禁止性行为均有着很强的指向性。
期待,能够有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完善这份规则。通过制度建设,维护师道尊严,更好发挥教师主观能动性,推动教育发展,最终服务于促进学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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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友257363627 赞了这篇日记 2022-05-29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