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敏行法硕|法制史简答题素材汇总7
前面,文都敏行法硕一直在更新【2020敏行法硕预测考点|宪法主观题素材汇总】,【2020敏行法硕预测考点|法制史简答题素材汇总】还将文章链接附在里面,但一点号上嵌入的链接,在前端显示不了。
所以,请同学们关注 【文都敏行法硕】官号,第一时间,查看【2020敏行法硕预测考点】!
今天给大家更新法制史简答题素材汇总5,请同学们做好笔记,或转发收藏~
预测考点1:简述宋朝的刑罚制度
折仗:
折杖法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创立,此法将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但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实行答杖徒流刑的折杖法,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刺配:
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
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之后逐渐被滥加施用。
实际上,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凌迟: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残损肢体,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死去的酷刑,这是古代死刑中最为残酷的行刑方式。
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一说辽)立为法定刑。
南宋时凌迟的适用越来越广。至清末法制改革时凌迟才被废除。
预测考点2:简述宋代契约制度
不动产买卖契约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由于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合称“典卖”,民间也因此往往将两者混用,为将典当与买卖区别开来,一般称典当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永卖”“断卖”等。
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
①“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须先询问房亲和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法
律还规定了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
③“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④“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须脱离产业,不动产买卖契约才最终成立。
以上四个要件成为后世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典卖契约:
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卷”“解贴”。
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
业主的权利还有:
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则包括:
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
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
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宋刑统▪户婚律》规定:“经三十年后,不在论理收赎之限。”为了保护典权人的权利,严禁“一物两典”,如有重复典卖者,业主、中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准盗论”,并须将钱退还典主。此外,凡典买卖产业,须家长和买主“当面属押契帖”,卑幼不得专擅典卖,或伪署尊长姓名,否则依法重断。
预测考点3:简述宋朝的主要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刑部掌管全国的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御史台也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裁撤后,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此外,宋初还增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宋朝司法机构的多元化倾向,有利于分散司法权力,形成各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便于皇权操控审判权力。但机构重叠,职权重复,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司法职能的发挥。
(2)鞫谳分司制:
宋朝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二者互相牵制,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权量刑,检法量刑之事别由其他官员负责。前者称“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后者称“谳司”(又称“法司”)。鞫谳分司制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因缘为奸,保证审判质量。
(3)翻异别勘制:
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4)务限法:
务限法即规定在农务繁忙季节中停止民事诉讼审判的法律制度。务限法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传统立法的价值取向。
预测考点4:简述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主要立法成就
立法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亡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表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上。
宋代以降,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这意味着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朱元璋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以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
主要立法成就:
(1)《大明律》
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要求官吏讲读律令。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7篇,30卷,460条。
《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法典体例的一大变化。
这一变化,是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
另外,律首附有《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使援引者一目了然。洪武元年(1368年)还颁行《大明令》,按六部分篇,条文简略,只有145条。这是帝制中国最后一部令典。
(2)《大诰》
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御制《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其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
(3)《条例》
条例是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简称为“例”。
通常由司法机关根据典型案例拟定条文,经皇帝批准颁布,成为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并且“通行天下永为常法”。之后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条文不断增加。
万历年间还将重新辑修的《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4)《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
《大明会典》仿照《唐六典》而作,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掌、建制、沿革、管理制度以及礼仪、礼制等,汇集了明朝的典章制度和行政法令,对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清五朝会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预测考点5:简述明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1)都察院:
明朝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
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改名而来,长官为左都御史,右都御史辅之。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为天子之耳目,所有御史必须科举出身,职权颇重,对任何官员都可进行监督弹劾,并可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
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年轮换出京至各省巡查,称为“巡按御史”,官阶不高,但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御史犯罪加重二等处罚。
(2)给事中:
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负责监察六部日常政务活动,核查奏章和奉旨执行政务的情况。六科给事中合称“六科”,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帝负责。
(3)巡抚:
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朝廷还时常派出部尚书、侍郎一级的官员“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渐成惯例,由巡抚统管一省行政,如遇战事,则派出总督统掌军政。
后来巡抚和总督逐步发展成为地方长官。此外,地方的提刑按察使也享有监察权,被称为“行在都察院”“外台”。
预测考点6:简述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1)严厉制裁诬告行为
历来的法律都视诬告为严重犯罪,诬告者必须反坐。明律进一步加重处罚,规定诬告加等反坐。
(2)严禁越诉
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3)军官、军人诉讼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机构管辖。
(4)明确地域管辖的原则。
对于被告不在同一州县,或被告分居数州县诉讼案件的管辖,明律规定了“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5)强调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
今天就先更新到这里,之后会持续更新2020法硕考研纯干货,敬请关注~
如果觉得对你有帮助,欢迎关注、转发、收藏、评论哦~
想要了解更多考研干货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
我是文都敏行法硕,法硕考研领域专栏,法硕考研专业咨询。
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