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成书于1764年,是意大利古典刑事法学派奠基人贝卡利亚在26岁时所著。书中阐明的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适用平等)和废止死刑的主张,为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定社会的思想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反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作为社会科学,理应属于文化的范畴,当然法律作为特殊的形态,和政治密不可分。首先,《论犯罪与刑罚》成书的背景是在18世纪中期,西方社会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走出了中世纪受封建神学统治的黑暗时期,并且以一种激昂奋进的姿态,构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蓝图。涌现出的启蒙大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贝卡利亚的思想深受孟德斯鸠影响,这在这本《论犯罪与刑罚》中也多有体现,贝卡利亚毫不吝惜对孟德斯鸠的赞誉,多次提到伟大的孟德斯鸠院长。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刑法改革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求。
其次,贝卡利亚作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这也为后来的边沁所进一步阐发。刑事古典学派将启蒙时期的刑法理论和报应论结合,称为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由贝卡利亚提出,成为明确的原则则是由费尔巴哈进一步做出。
关于这本书,我主要是想从死刑的废止这一个角度进行论述。贝卡利亚主张废止死刑,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但是贝卡利亚也主张死刑相对论,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以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我想这种主张和废止死刑并不矛盾,由此我想到了卢梭在《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里,认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财产私有,但是他本人却并不反对财产私有,因为私有财产是我们权利的保障。
贝卡利亚主张用苦役来代替死刑,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习惯是一种主宰着一切感知物的王权。"处死死刑犯的场面固然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而使其陷入漫长的苦难当中,这样的警示作用是更具有力量的。再者,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而大于对法律的畏惧,死刑的适用使得司法错误成为不可补救的。至于后者,我们可以列举出许多佐证,如呼格吉勒图案等。关于死刑的废止,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激烈的争论,在某些国家也出现时而废止时而恢复的情形,可见这是一个无论从哲学层面还是政治层面,都很难在短时期达成共识的问题。
在阅读贝卡利亚得这本《论犯罪与刑罚之前》,阅读过另外一本有关死刑的书本,法国作家阿尔贝加缪在1957年所著的《思索死刑》。在《思索死刑》里,加缪认为应当废止死刑,主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国家自身也不相信死刑具有威慑力,因而采取隐秘的手段处决犯人;二、死刑并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某些罪名在死刑废止前后数量没有变化,死刑助长了行刑者的恶意;三、国家没有剥夺人民生命的权力,死刑是人类的惰性,没有对死刑的思考,死刑依然延续了18世纪的做法,在行刑时借助宗教的力量,体现在刽子手的佩剑上雕刻的一句话:主耶稣,你是审判者!四、加缪认为,用死刑去威慑,对于习常犯来讲,它对这种结果有预期,如果是激情犯,则他在做出行为时,不能想到造成什么结果。这就与刑罚的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背离。
两位作者对废止死刑的主张,虽然时隔200多年,但是关于主张废止死刑的背景都是一致的,欧洲封建社会在宗教神学时期,残酷的死刑制度,如火刑(即把犯人绑在火柱上烧死)、绞刑、砍头、轮刑(即把人绑在车轮上压死),还有如把受刑人的身体用灼热的钳子撕开,从伤口将滚烫的锡液灌进去。然后将他的手脚绑在四匹马上,裂为碎块。这种残酷程度远远超过了我国封建时代的凌迟之刑。加缪更是在书中描绘了在对犯人执行死刑(砍头)以后,他的四肢还可以活动,他的意识并未丧失……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对于人道主义的考量,他们才主张用苦役替代死刑。另外,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法律仅仅是我们每一个人最初让渡出来的自由的总和,它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这个结合体当然也包括犯罪人,我们在对自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让渡出去?
最后,谈一点关于死刑在现代社会不同国家适用的思考。主张废止死刑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加入欧盟的国家都要求从司法上废止死刑。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欧盟成员国废止死刑的背景,是社会中大众的要求,民众从他们祖先曾经遭受的对待中经过反思和论证,赞成废止死刑。而关于废止死刑在我国的讨论,缺乏民意基础,大部分民众从情感上不能接受。一项法律的创制,需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相结合,法律不能脱离人民大众而存在!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用47章的篇幅,刑罚的起源、法律解释、刑罚的目的、时效、共犯等问题,从不同问题适用的条件去论证,更偏向于法哲学。正如伏尔泰所言:《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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