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政治思想
卢梭首先论述了自然状态,在他的理论中,自然状态是美好惬意的田园生活状态,因为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出现了不平等,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
人类不平等的第一阶段,是确认穷人和富人的状态,出现了财产的不平等。第二阶段,是确定了强人和弱者的差别,出现了政治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出现奴隶与主人的不平等,不平等发展到顶峰,这时,人民起来推翻专制政府,签订契约,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自由平等政府。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以契约形式构建政府,单个人交出所有权利,形成一个集体的过程中,原来分散的个别利益在结合的过程中上升为普遍意志,卢梭称为公意,公意是全体个人结合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建立成为必要,而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则使社会建立成为可能。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遵循这种公共利益,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建构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生活。作为公意,主权具有以下特点,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不可代表性。因为公意是单一的整体,它及其对象都是不能分割,若分割,则主权只是一个支离破碎的怪物。主权是作为一种公共意志,是不能转让,如果公共意志异化为某个人的意志,或者个人意志代替了公共意志,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唯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因为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人民的品质。主权不能被代表,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具有意志和生命的大我,其本质是公共意志,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是中间的什么东西。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宣告,凡是不经过人民同意的,都是无效的。而行政权可以被代表,因为行政权只是履行法律的程序。因此他主张直接民主制,但是直接民主制最大缺点是收到国家幅度的制约,(这其实是一种效率优先,选取专门的人员代理处理国家的事务,赋予其公职,然后其他人从国家事务中解放出来,从事生产或私人事务。)一方面他看到主权理论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他看到人民的现实政治中,存在的委托现象甚至异化现象,进行的反思。主权的绝对性和相对自主性。正如自然法赋予人类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肢体的权利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各个成员的权利。首先,由于契约的结果,人民以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自己侵犯别人的权利,以一种由社会结合保障其不可战胜的权利代替自己有可能被强力制胜的权利。人们用生命结合而成的共同体,因此有服从它,乃至为她献身的义务。再者主权的本质是成员基于公平,有益和巩固的约定。所以个人服从公共意志就好像服从个人自己的意志一样。因为主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所以主权者的权力不能超过约定的界限。卢梭就是这样用他的社会契约论赋予主权者以高于个人的权利。
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一种工具,卢梭注重国家主权归属问题,并不是很看重政府的形式。他把政府与主权者分开,认为所谓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相互适应,并负责执行法律和维持社会以及政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