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何以难行——读书文摘之三
为什么信誓旦旦指认罪犯的受害人证人,仍会指认无辜者,即便真正的罪犯就在指认队列里,即便与罪犯面对面相处较长时间?在没有人进行刻意误导或者实施欺骗的情况下,为什么仍会出现指认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为什么信誓旦旦指认罪犯的受害人证人,仍会指认无辜者,即便真正的罪犯就在指认队列里,即便与罪犯面对面相处较长时间?在没有人进行刻意误导或者实施欺骗的情况下,为什么仍会出现指认错误,造成冤假错案?
大量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辩论结论经常是不准确的。当真正的罪犯和无辜的陪衬者站在同一队列接受辨认时,有1/3的证人不能指出罪犯;而在指认出罪犯的证人中,又有1/3的证人错位指认了无辜者。罪犯在辨认队列里被指认出来的概率只有50%。不过令人担忧的是,证人错误指认出陪衬者的概率竟然达到50%左右。
被害人希望辨认出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凶,警察、检察官、陪审员和法官也渴望能够将真凶绳之以法,他们都努力让真凶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那究竟是哪里出了错误,导致了目击证人辩认的不准确?
人的记忆存在局限性和脆弱性。人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而记忆受到这种局限的影响。实际上,我们无法处理我们每时每刻不断接收的海量信息。仅仅是看到、听到或闻到某些东西,并不能产生具体的记忆,事后也很难回忆起来。除非我们专门予以注意,我们通常并不在意视野中出现的事物。即便我们意识到应当记住周围所有事情,我们的记忆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各种情形下的记忆也存在内在差异,我们往往更加善于记忆事件的核心内容。况且,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记忆会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影响。因此,对同一个事件,不同的人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记忆。
记忆形成之后,也并非稳定不变,而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记忆的构建过程是一边搜寻记忆,一边去编排各种记忆碎片。在许多案件中,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契合我们的预料或预期并合乎逻辑的事实描述。人们对事件记忆的正确性只有80%。约有20%的细节信息都是错误的,不过问题不在于我们队事件的记忆存在错误,还在于我们对自己错误的记忆非常确信。
那么,影响记忆的要素有哪些呢?
一、研究显示,证人的视力、年龄、观察时间和距离以及现场亮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性。人们对满月状态下见过的人辨认准确性与抛硬币差不多,根本靠不住。
二、当辨认对象是其他种族的人时,人们做出错误辨认的可能性高达50%。当然,如果人们经常与其他种族接触,他们的辨认准确性将有所提高。
三、我们的记忆会受到精神或者身体压力的影响。在一项研究中,实验参与者亲身体验伦敦地牢的“恐怖迷宫”,其间他们要经过一个黑暗的迷宫,里面有尖叫的骷髅、惊悚的音乐和眼花缭乱的秘境,还有一个穿着黑袍的演员挡住游客们的去处。随后,研究人员要求实验参与人从一组9人中的列队辨认中指认出那名演员,结果显示,那些没有感到紧张的游客作出正确指认的比率要比那些高度紧张、心跳加速的游客的比率高出4倍。当罪犯持枪指向我们时,枪支就成为当时高度关注的对象,如果我们紧盯着枪管,就很难在案后指认出犯罪嫌疑人。
四、我们的记忆还会受到剧烈身体运动的影响。我们通常认为,对作案人反击,能够促使我们更好的作出辨认,然而实际上恰恰相反。
五、其他人所做的评论对证人记忆的影响最为显著。证人在目睹犯罪后,往往还会了解许多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某些可能来自于新闻媒体报道。这些额外信息可能会使得证人的记忆更加准确,但更多的时候会导致负面的影响。警察只要些许言语暗示,就能显著改变证人的记忆。儿童、老人、智力低下者、长期失眠者和渴望取悦他人的人都非常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
六、暗示可能会导致虚假的自我记忆。各种言语的以及非言语的暗示,都会损害证人证言和辨认结论的准确性。无论警方是否处于善意,或者证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暗示,结果都是如此。
然而,证人确定度水平的影响因素,往往与记忆本身毫无关联。陪审员不仅很难认识到证人目击条件或者列队辨认程序的重要性,还往往基于一些无关因素判断辨认结论或证人证言的准确性。如证人越是自信,陪审员越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
既然存在上述要素影响记忆,那么,在司法系统中应该如何对影响记忆的因素进行管理呢?
现实中,司法系统并没有对影响记忆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通常情况下,当警方没有线索,首先会想到让被害人帮忙,描述罪犯的体貌特征。但实际上,证人协助画师或计算机专家绘制罪犯画像的过程中,可能会改变自己最初的记忆。有些情形下,罪犯画像甚至会取代最初的记忆。
时间是证人记忆准确性的敌人。一般认为,距案发7天之后,记忆的准确性将会出现显著衰退,研究显示,证人在案发一个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与案发后7日进行辨认,辨认结论的准确性将降低至一半左右。怀特案中运用混杂辨认方法时,最大的问题就是辨认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过于久远,已是案发6个星期之后。
怀特案中,警方也使用了另一外种辨认方法——现场列队辨认。在本案中,这些照片中唯一符合被害人最初描述的就是真正的罪犯,但阴差阳错的是,这个存在严重缺陷的辨认程序并未锁定罪犯,因为警方另一个失误扭曲了辨认结论,被害人已经在一周前见过怀特的照片,并指认怀特就是罪犯。证据表明,人通常会混淆记忆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他们忘记了记忆的来源。回忆是一个重建记忆的过程,我们有时会截取某些人的面部或身体特征,并将之拼接到另外的人身上,这种无意识的记忆嫁接过程经常发生,即便警方没有干预。实验证明,证人事先见到犯罪现任一的面部照片后,就很可能在随后的列队辨认中将他指认为罪犯,即便真正的罪犯也在列队辨认队伍之中。在怀特案中,只有怀特一人连续出现在混杂辨认和列队辨认之中,这种做法实际上增加了错误辨认的风险。
然而,法律领域完全忽视此类重要变量的相关性。对于形式司法系统处理证人证言的程序改革应该从何着手?
首先,让法律系统内外的人们认识到目前辨认程序存在问题,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解决。证人错误指认无辜者的概率为30%以上。我们不能忘记因辨认程序不规范而面临不利后果的人,不仅仅因为无辜者被定罪后,警方停止寻找真凶,实际上约有50%左右的案件,罪犯随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
其次,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采用认知性询问,尽可能保持证人的原始记忆,严格避免暗示性问题,防止证人随意猜测。
雨果·沐恩斯特伯格认为,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更加重视另外一类证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下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