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子产 铸刑书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
概况: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 中国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争论不止的话题。晋国的叔向却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是反对把法律明文公布出来,反对把法律从礼教中独立出来,他认为,人们一旦知道了刑书的条文,就不会再看重道德,遵守礼仪,而是会去“征于书”,去钻法律条文中的空子。而且刑书一旦公布,人们就可以知道官员审判案件时是否合理合法,这样,社会舆论就会对官员产生一股强大的监督力。这些严重侵害贵族利益的新事物,在叔向眼中都是不可容忍的。他所代表的是那些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奴隶主贵族进行判断的时候,往往会标榜自己是遵从“礼”的原则,自己是以礼治国,依礼治国。在他看来,从内容上看是因为子产的刑书完全背离了"礼"的制度。 意义: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一,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 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各诸侯国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而创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自郑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各诸侯国受到了极大的震动,纷纷效法。其中最著名的应该是李悝(kui一声,站国时政治家)在魏国主持变法时期编制的《法经》。在当时这个年代,《法经》的制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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