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以及生育的一些思考
这些想法大概两年前在每天通勤的路上时就已经萌发并且成型,直至今日自己对其看法并未发生较大的改变,趁此闲暇将其记录下来。
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家庭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原始社会的部落,还是后来的城邦和封建王国,乃至到近代国家都是如此。可以想象,在原始社会若没有家庭这个社会组织形式的时候,作为社会基本分子的人将无法在自己的土地上安顿下来,男性此时可能只需满足自己的温饱即可,而不用考虑自己的妻儿的基本需求,而女性在此时则被迫像男性一样谋生。为了满足生理欲望男性可能会对女性采取暴力措施,为了避免怀孕和分娩对自己的生存造成影响,女性也许会被迫武装或者躲避男性,这将会使人口迅速下滑。同时由于家庭概念不存在,定居的情形也会比通常情况下较少,人口无法有效的聚集,导致生产力无法取得长久的进步。所以男性和女性的结合和组建家庭的行为可以说是自然选择,男性可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而不必冒险,同时女性可以不用自己获取食物,二者在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或许还可以享受子女的侍奉(猜测这或许就是东亚地区孝文化的渊源,通过教育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利益,同时在社会中还产生迭代效应,即每一代人都会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将该文化传递给下一代,其本质是自身利益的维护)。于是当家庭组建时,人口倾向于定居,定居点逐渐形成部落,城市乃至封建国家。同时人口的聚集带来信息聚集、贸易流通,促进了生产工具的改进,由此引发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等等,这里就不再赘述。
可以说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家庭这个概念的形成、发展以及普及对人类文明发展至关重要,它促进了定居,从而带来人类社会结构的本质飞跃,促进了初始政治框架的形成,以及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以我的拙见,在生产力水平已经到达一定阶段的现代社会,是否有必要继续维持“家庭”这个概念有待商榷。人生来自由,但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然而在我看来,这种义务不包含组建家庭的义务,甚至不包含劳动的义务,而仅仅是遵守社会契约,不对他人造成影响的义务。人有自己选择是否组建家庭的权利,以任何舆论和措施制约他人这种权利的行为都是非道德的,并且这种制约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
统治阶级或许不会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一旦没有了家庭这种社会基本组织结构,人口的流动性会大大增加,这或许会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地域之间的有效配置从而促进部分地区和部分经济部门的发展,但是这不利于地域之间的协同发展,或许会造成地域之间发展差距拉大以及财富分配不均,因为人总是流向经济效益较高的部门以及自然禀赋较好的地域。更为重要的是,这会逐渐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状态,并且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无法基于家庭从而对个人产生作用,这会大大削弱了政府对于社会的管控能力,这在一些集权非民主国家是统治阶级最为忌讳的。
在家庭构成的家族金字塔结构中的即得利益群体或许也不会同意这种观点(以东亚地区为甚),也就是家族中已生育者,他们生育子女或许可能是被环境所裹挟,或者是真的出于情感需要,但或多或少含有某种自私的目的,即在自己丧失劳动力时获得子女的回报。如果这种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习惯被打破,其一会对他们的认知构成巨大的颠覆,会使他们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不适应感;其二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在这种家庭结构中所取得的“长老”地位,颠覆他们的话语权,会使他们心理上产生巨大的落差;其三是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因为个人对父母的侍奉如果不以个人的家庭为单位,那么就意味着这种侍奉的不稳定。
但是即便如此,我认为在现今的生产力水平下,应当充分尊重人的自主权。在我看来,如果个人有对某个异性(同性)的爱慕并且该异性(同性)对其同样抱有类似的情感需要,那么他们理所应当有选择生活在一起的权利。关键是社会不应该给这种状态在某个时间点加上“婚姻”的标签,使这种状态成为一种人为的名为“家庭”的结构,这实际上是违反人类天性的,是不道德的。情感上的需求大多数都是短暂的,是荷尔蒙分泌的结果,随着时间流逝这种情感上的依赖感会逐渐消逝,但倘若此时二者之间已经被打上了“婚姻”的标签,二者实际上就收到了社会文化环境以及舆论的约束,无法自由的选择分开,挑选使自己产生情感需求的新伴侣或者是重新处于单身状态。在我看来,现代人的价值应当体现在他所从事的劳动中,而绝非体现在构建家庭以及繁衍后代等方面,而当人被束缚在“家庭”这种结构中并且其对伴侣已经没有情感需求时,这会对人的主观能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破坏个人的价值的实现,感性上的不适最终会影响到理性的发挥,在生产力水平到达一定阶段的现代社会,会最终影响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无论基于生理情感的角度,还是人文主义的道德上,亦或是生产力发展的角度,“婚姻”和“家庭”的概念似乎都已经不合时宜,应当予以废除。
除此之外便是生育问题,毫无疑问人类社会如果作为一个整体而言需要繁衍,否则会逐渐灭亡,但是同样不能以某种措施或者舆论限制个人在这方面的选择权,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干涉个人的自由权利,除非这种自由对他人造成影响。政府部门是鼓励生育的,因为人口的增长将会带来的是经济的增长,劳动力的缺乏往往意味着经济的衰败;已生育者也是鼓励子女生育的,一是出于维系血脉传承的需要,二是壮大家族成员,提升自己在家族结构中的话语权以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三是提高自己可以直接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侍奉)。而完全出于这种自私的目的繁衍后代的父母很多都是不负责任的,在没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并非出自情感需要和教育目的生育子女的情况下,父母往往只是将子女看做一种直接或间接带来效益的投资工具而已,单纯的只是满足其温饱,待其成年后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中国不少农村地区,家族兴旺往往还会带来生育者在这种特定文化体系中的威望。这些生育者并非将子女当成一个独立的自由人看待,不了解他们作为父母所肩负的培育健全人格的重要责任与使命。
在我看来,自由人有选择与其在情感上相互产生需求的人一起生活或者分开的自由,也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国家、社会以及自由人的父母应当完全尊重这种自由,否则便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不道德行为。在没有家庭和婚姻的概念之后,或许已生育双方分开的概率会大幅上升,这时倘若子女未成年,则子女的抚养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由男方或者女方抚养,或者由男方或女方起主要抚养责任,另外一方定期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这一切都出于男女双方的自主意愿,不可强制某一方承担其不想承担的职责与财务支出。倘若双方都想要抚养权,则由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子女决定或者由法院判决。当双方都不想要抚养权时,则送往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抚养,不可强制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抚养。虽然政府在这方面的财政支出是合理且必要的,但为了预防个人对其权利的滥用,生育多个子女而不承担抚养责任,政府可以规定已生育并且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个人的生育上限,虽然这看上去似乎侵犯了个人生育权,但是这种对于生育权的滥用一旦规模化将会对财政造成巨大负担,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所以这种个别的对于生育自由权的滥用就对他人造成了影响,应当予以限制。
这大概就是我对于婚姻、家庭以及生育的或许还不成熟的想法,总结就是废除“婚姻”的形式以及“家庭”的概念,充分尊重个人的生育自由,当然这些想法全部是基于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基础之上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