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合同未明确变更项目的计价方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虽然签订了单价合同,但没有对变更部分的计价原则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有的合同对变更部分的计价仅明确套用某某定额,按实计算,未明确变更部分的优惠比例。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出现结算审计纠纷。
如某低价中标的项目,合同为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通过一些可变的项目,经过正常程序,合理变更后,从中获取价格的优惠。
对策: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的规定,合同中的变更计价条款应明确以下计价原则:
1.中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单价采用原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5%以上部份,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建设工程量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以保持。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2.中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计费程序、综合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以保持。
问题三:阴阳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按中标价(单价或总价)签订主体合同后,又违背招标文件签订与主体合同核心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如某项目,原合同按中标单价结算,新增项目按实结算,补充合同改为全部按实结算;某项目,原合同优惠率为5%,补充合同改为3%。这都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