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香奈儿“双C”商标维权案,在广州落败收场……
太意外了,香奈儿因为别人的商标和自己太像去起诉,结果居然落败收场。

香奈儿在华商标权诉讼罕见败诉
近日,法国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于2016年对广州一名珠宝店店主叶某宗提起的侵权诉讼在2018年4月进行二审后被驳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叶某不存在侵犯“双C”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书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叶某所经营的商店在销售涉案商品的时候,该商品的形状被当作商标来使用。同时法院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他们是在购买香奈儿产品。
该案是香奈儿在中国商标权诉讼中非常罕见的一次败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鉴定周百福加盟店侵权香奈儿
作为世界奢侈品牌之一的香奈儿,其对于形象的维护非常谨慎。但香奈儿在中国的维权之路似乎并不如想象中那么顺畅。

2014年7月,叶某开设了一家香港周百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周百福”品牌的加盟店。2016年6月,广州原海珠区工商局接到匿名爆料,在叶某的珠宝店发现一批涉嫌侵犯香奈儿商标权的商品。
经审查之后,认定这家珠宝店的商品侵权,责令其赔偿香奈儿公司8万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时隔不久,香奈儿又以商标侵权和造假为由,将叶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珠海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定叶某未经授权便使用“双C”图标,侵犯了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到对香奈儿公司的“损害程度、经营形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事件、侵权区域、侵权商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判令叶某赔偿香奈儿6万元。
二审法院支持“在商标权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
叶某不服,随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商品的形状能否侵害到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亦即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能否延伸到商品形状的问题,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中均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香奈儿公司也未提供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判例。在此情况下,只能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原则、规则,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认定。
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第一,香奈儿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某经营的店铺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着利用该商品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而招揽顾客、推销商品等将其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对于叶某经营的店铺销售案涉商品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并不客观、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叶某经营的店铺销售案涉商品时存在误导消费者,将其宣传、标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以致消费者购买时也误认为是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同时从另一个方面看,也无证据证明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该店的案涉商品时,会产生其购买的是香奈儿公司的商品的情况。因此,无法认定本案存在“混淆”。”
第三,就本案而言,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叶某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将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形状作为“商标性使用”、误导消费者将案涉商品“混淆”为香奈儿公司商品的情形下,依法就不能认定叶某经营的店铺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二审的处理思路体现了审判理念的创新。对于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结合保护范围的区分性和弹力性,既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也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权利范围以外自由借鉴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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