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
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
“这个问题产生于各种复杂的情形。民主国家的某些政党所信奉的理论使他们一旦大权在握便要压制宪法规定的自由。再如,有些反对思想自由的人却在大学里占据高位。”那么,我们是否要对这些不宽容者宽容呢?“我将联系宗教宽容来讨论这个问题。通过适当的改变,这个论证也可以扩大到其他事例中。”
“我们必须区分几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没有被宽容的话,它是否有权利抗议;第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利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最后,当它们有权利不宽容这些不宽容者时,他们应当为了什么目的行使这个权利。”首先,罗尔斯认为,“当拒绝给予不宽容团体以平等的自由时,这种团体似乎是没有权利抗议的”。因为,“至少当我们假设一个人没有权利反对其他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即这个人在类似的环境中也会用该行为所根据的同样原则来为他对别人的行为辩护的那种行为时,结论便是如此。”通俗地说,当你不承认别人提出来的原则,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那么当别人对你做了同样的事情时,你也不能使用这些原则来抗议。“一个人的抗议权利仅限于他本人所承认的原则受到侵犯之时。”而且,“一个抗议是对其他人的一种真诚表达的抗诉,它所针对的是一种对双方都接受的原则的侵犯。”但是,“一个不宽容者会说,他是真诚地行动的,他并不为他自己要求任何他拒绝给予别人的东西。我们设想他的观点是:他是按照应当服从上帝和所有人都应接受这一真理的原则行动的。这个原则是相当普遍的,而在根据这一原则行动时,他并没有把自己的情况作为例外。在他看来,他是在遵守其他人所反对的正确原则。”
“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对这种辩护的回答是这样的。”“每一个人都必然坚持一个平等的权利来确定他的宗教责任的内容。他不能把这个权利放弃给另一个人或权威性的机构。”另一方面,“当一个人决定接受另一个人作为权威时,甚至当他认为这个权威一贯正确时,他也是在行使他的自由。”“我们可以注意到:人们有良心的平等自由这一点是与一切人应该服从上帝和接受这一真理的观念相容的。”但是,“根据必须遵奉上帝意图这一论据,是推不出什么人或什么宗教机构有权干涉另一个人对他的宗教职责的解释的。这个宗教原则不能证明一个人有权在法律和政治中为自己要求更多的自由。使制度权威化的原则只是那些可能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
“但我们还是不能说,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压制不宽容者。首先,不宽容者可以有抗议的权利,但这不是作为不宽容者的抗议权利,而只是当正义原则受到侵犯时反对的权利。”“于是,问题就在于一个人的不宽容是否构成了限制他的自由的充足理由。”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表明,“每个人都同意自我保存的权利”。“当其他人危害自己的生存基础时,正义并不要求人们袖手旁观。”“那么唯一的问题是:当不宽容者对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不构成直接危险时,宽容者是否有权利来压制不宽容者。”
“我们假设一个不宽容团体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一个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良序社会中。这个社会的公民应怎样对待这个不宽容团体呢?他们当然不应该仅仅因为如果他们压制这个团体的话,它的成员是不可能抗议的而压制它。我们宁可说,由于一种正义宪法存在,那么所有人便都有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来坚持这种宪法。不论什么时候其他人倾向于不正义行动,我们都不能放弃这种责任。这里要求一个十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存在着对我们的合法利益的巨大威胁。这样,只要自由.....处在危险之中,那么正义的公民就应该努力运用所有的平等自由来保护正义宪法...迫使不宽容者尊重其他人的自由.....但是当正义宪法本身安全时,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
而且,“宽容不宽容者的问题直接和由两个原则所调节的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相联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公民不应该相互认为对方缺少正义感,除非这对平等自由本身是必要的。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出现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其他人应该记住他们的制度具有内在稳定性。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可以说服他们信奉自由。这种说服是基于下述心理原则而起作用的:如果其他情况相同的话,那么其自由受到一种正义宪法保护并且自己能从这种宪法中获利的人,会在一段时间之后变得忠诚于这种宪法(见第72节)。”
“所以即使不宽容团体可能产生,但如果它一开始还不强大,以至于不能立刻行使其意志,或者发展得不够迅速,以至于上述心理原则有时间得到巩固,那么它就会趋于丧失其不宽容性而接受良心的自由。这就是正义宪法的稳定性的结果,因为稳定性意味着:当不正义的趋势产生时,其他力量都被调动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
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应当被限制的仅仅是不宽容者的自由,而且这种限制是根据一种不宽容者自己在原初状态中也会承认其原则的正义宪法作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罗尔斯在讨论我们是否应该宽容时,就像在很多其他地方,特别强调了人们是处在一个良序社会里。如果没有这个假设,我们当然就失去了宽容的目标,因为也许根本就没有那么一个正义宪法。这是因为罗尔斯在探讨的是一个严格服从理论。非良序社会的环境属于部分服从理论。这个罗尔斯在第六章的时候会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