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亲属称谓制度
人类学根据堂表兄弟姐妹的归类方式区分为以下六种亲属称谓制度:
1. 爱斯基摩制(Eskimo system),也称直系制。英裔美国人及一些寻食(注1)民族(包括爱斯基摩人,因此得名)使用。
强调核心家庭,特别区分出母亲、父亲、兄弟、姐妹,而把其他的所有亲属都归入一些宽泛的范畴下。不区分父亲的兄弟和母亲的兄弟,统称为如uncle;不区分父亲的姐妹和母亲的姐妹,统称为如aunt;uncle和aunt的儿子和女儿统称为如cousin。
与其它称谓制度不同的是,爱斯基摩制为核心家庭的成员提供了单独而明确的称谓。这可能是因为爱斯基摩制通常存在于双边亲属(注2)社会中,只有直系亲属成员才在日常事务中起重要作用。这特别符合现代北美社会的特点,那里家庭是独立的,除了仪式性的场合,他们总是和其他亲属分开居住,也不直接与后者发生关系。
2. 夏威夷制(Hawaiian system),又称世代制,因为同代同性别的亲属都使用同一称呼。夏威夷和其他说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的地区普遍使用,它是最简单的亲属称谓制。
通常与两可继嗣(注3)联系在一起。因为两可继嗣的规则是允许个体从家庭的任意一方去追溯自己的世系,并且双方成员基本被视为是同等的。父母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通常被排除在可能的婚姻对象之外。
3. 易洛魁制(Iroquois system),因北美洲东部的易洛魁印第安人使用而得名。分布广泛,如某些中国农村社会直到最近还在使用。
父亲和父亲的兄弟用同一个称谓,母亲和母亲的姐妹用同一个称谓,父亲的姐妹和母亲的兄弟却给予单独的称谓。平表兄弟姐妹(与父母同一性别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归入兄弟和姐妹之列,交表兄弟姐妹(与父母相反性别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则使用单独的称谓。交表兄弟姐妹往往是偏好的配偶。
4. 克劳制(Crow system),因蒙大拿州的克劳印第安人而得名。
由于与强大的母系继嗣组织相联系,它将父亲一方的亲属和母亲一方的亲属分为不同的组。父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等同于父母一辈的称呼,母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则与“自我”的儿女一辈等同。
如霍皮人这样的社会,个体的身份取决于对继嗣群体的附属,而继嗣又是母系的,不顾代际区别而把父亲的姐妹以及她的女儿,甚至她的母亲都归在同一个称谓下,是可以理解的。这些女人都通过生育“自我“的那个世系群(注4)来追溯自己的祖先,就好像一个男性”自我“的子女,以及”自我“母亲兄弟的子女,是通过”自我“世系群的男人生育的一样。因此,“自我”将自己母亲的交表兄弟姐妹等同于“自我”孩子就可以理解了。
5. 奥马哈制(Omaha system),因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印第安人得名。与母系的克劳制相对应的父系系统。
母亲及其姐妹共用一个称谓,父亲及其兄弟共用一个称谓,平表兄弟姐妹与兄弟姐妹共用一个称谓。母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提高一个辈分,而父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则降低一个辈分。
6. 苏丹制或描述制(Sudanese or Descriptive system),在非洲苏丹南部的民族中发现而得名。在中国农村逐步取代易洛魁制,但仍少见。
母亲的兄弟与父亲的兄弟的称谓是有区别的,而父亲的兄弟与父亲的称谓也不同;
母亲的姐妹与父亲的姐妹的称谓是有区别的,而母亲的兄弟与母亲的称谓也不同;
每一个堂表兄弟姐妹的称谓都彼此区分,并且他们和兄弟姐妹也是有区别的。
注1:寻食社会,通过狩猎、捕鱼和采集野生植物来供养自己的人类群体。
注2:双边亲属关系,西方社会的一个特点,也是很多食物采集社会的一个特点。它通过男女两性把一个人与其他近血缘亲戚(而非姻亲)联系起来。换句话说,个体是通过他的父母双方、所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等来追溯他的世系,并承认其多个祖先。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个人与父母双方家庭的所有血亲有着平等关系。因此,这一原则在直系上一个个体与其所有八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联成亲属,从旁系使一个个人与第三和第四代的堂表兄弟姐妹联成亲属。由于这样一个巨型群体过于庞大,在社会生活中不切实际,所以它通常缩减为一个由父亲和母亲的亲属组成的小圈子,称为亲类(kindred)。亲类可以定义为通过父母双方与一个活着的个人保持着紧密联系的一群人。
亲类通常存在于诸如美国那样的工业社会,因为那里的流动性使亲戚联系弱化。在这类社会中,个人得到强调,而牢固的亲属组织通常不像它在非西方民族中那样重要。
注3:两可继嗣,每一个个体都有权选择归属于母亲的继嗣群体或父亲的继嗣群体。继嗣群体是一种亲属群体,其成员资格的标准在于必须是某一特定的真实或神话祖先的直系后代。继嗣群体包括单系继嗣(又分为父系继嗣、母系继嗣),双重继嗣、两可继嗣。
注4:世系群(lineage),由血缘亲属组成的法人继嗣群体,这些亲属经由已知的联系环节,按系谱追溯他们源自共同祖先的血统。
资料来源:《文化人类学》第10版,第十章,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 爱斯基摩制(Eskimo system),也称直系制。英裔美国人及一些寻食(注1)民族(包括爱斯基摩人,因此得名)使用。
强调核心家庭,特别区分出母亲、父亲、兄弟、姐妹,而把其他的所有亲属都归入一些宽泛的范畴下。不区分父亲的兄弟和母亲的兄弟,统称为如uncle;不区分父亲的姐妹和母亲的姐妹,统称为如aunt;uncle和aunt的儿子和女儿统称为如cousin。
与其它称谓制度不同的是,爱斯基摩制为核心家庭的成员提供了单独而明确的称谓。这可能是因为爱斯基摩制通常存在于双边亲属(注2)社会中,只有直系亲属成员才在日常事务中起重要作用。这特别符合现代北美社会的特点,那里家庭是独立的,除了仪式性的场合,他们总是和其他亲属分开居住,也不直接与后者发生关系。
2. 夏威夷制(Hawaiian system),又称世代制,因为同代同性别的亲属都使用同一称呼。夏威夷和其他说马来-波利尼西亚语的地区普遍使用,它是最简单的亲属称谓制。
通常与两可继嗣(注3)联系在一起。因为两可继嗣的规则是允许个体从家庭的任意一方去追溯自己的世系,并且双方成员基本被视为是同等的。父母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通常被排除在可能的婚姻对象之外。
3. 易洛魁制(Iroquois system),因北美洲东部的易洛魁印第安人使用而得名。分布广泛,如某些中国农村社会直到最近还在使用。
父亲和父亲的兄弟用同一个称谓,母亲和母亲的姐妹用同一个称谓,父亲的姐妹和母亲的兄弟却给予单独的称谓。平表兄弟姐妹(与父母同一性别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归入兄弟和姐妹之列,交表兄弟姐妹(与父母相反性别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则使用单独的称谓。交表兄弟姐妹往往是偏好的配偶。
4. 克劳制(Crow system),因蒙大拿州的克劳印第安人而得名。
由于与强大的母系继嗣组织相联系,它将父亲一方的亲属和母亲一方的亲属分为不同的组。父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等同于父母一辈的称呼,母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则与“自我”的儿女一辈等同。
如霍皮人这样的社会,个体的身份取决于对继嗣群体的附属,而继嗣又是母系的,不顾代际区别而把父亲的姐妹以及她的女儿,甚至她的母亲都归在同一个称谓下,是可以理解的。这些女人都通过生育“自我“的那个世系群(注4)来追溯自己的祖先,就好像一个男性”自我“的子女,以及”自我“母亲兄弟的子女,是通过”自我“世系群的男人生育的一样。因此,“自我”将自己母亲的交表兄弟姐妹等同于“自我”孩子就可以理解了。
5. 奥马哈制(Omaha system),因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印第安人得名。与母系的克劳制相对应的父系系统。
母亲及其姐妹共用一个称谓,父亲及其兄弟共用一个称谓,平表兄弟姐妹与兄弟姐妹共用一个称谓。母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提高一个辈分,而父亲一方的交表兄弟姐妹则降低一个辈分。
6. 苏丹制或描述制(Sudanese or Descriptive system),在非洲苏丹南部的民族中发现而得名。在中国农村逐步取代易洛魁制,但仍少见。
母亲的兄弟与父亲的兄弟的称谓是有区别的,而父亲的兄弟与父亲的称谓也不同;
母亲的姐妹与父亲的姐妹的称谓是有区别的,而母亲的兄弟与母亲的称谓也不同;
每一个堂表兄弟姐妹的称谓都彼此区分,并且他们和兄弟姐妹也是有区别的。
注1:寻食社会,通过狩猎、捕鱼和采集野生植物来供养自己的人类群体。
注2:双边亲属关系,西方社会的一个特点,也是很多食物采集社会的一个特点。它通过男女两性把一个人与其他近血缘亲戚(而非姻亲)联系起来。换句话说,个体是通过他的父母双方、所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等来追溯他的世系,并承认其多个祖先。从理论上来说,一个个人与父母双方家庭的所有血亲有着平等关系。因此,这一原则在直系上一个个体与其所有八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联成亲属,从旁系使一个个人与第三和第四代的堂表兄弟姐妹联成亲属。由于这样一个巨型群体过于庞大,在社会生活中不切实际,所以它通常缩减为一个由父亲和母亲的亲属组成的小圈子,称为亲类(kindred)。亲类可以定义为通过父母双方与一个活着的个人保持着紧密联系的一群人。
亲类通常存在于诸如美国那样的工业社会,因为那里的流动性使亲戚联系弱化。在这类社会中,个人得到强调,而牢固的亲属组织通常不像它在非西方民族中那样重要。
注3:两可继嗣,每一个个体都有权选择归属于母亲的继嗣群体或父亲的继嗣群体。继嗣群体是一种亲属群体,其成员资格的标准在于必须是某一特定的真实或神话祖先的直系后代。继嗣群体包括单系继嗣(又分为父系继嗣、母系继嗣),双重继嗣、两可继嗣。
注4:世系群(lineage),由血缘亲属组成的法人继嗣群体,这些亲属经由已知的联系环节,按系谱追溯他们源自共同祖先的血统。
资料来源:《文化人类学》第10版,第十章,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