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到这一点,你的重疾险可能会白买了
前段时间在群里看到同事转发的群聊天记录。

小朋友罹患视网膜母细胞瘤(恶性肿瘤),国内治疗需摘除眼球,客户选择去美国保守治疗。平安人寿拒赔,理由是客户没能提供病理报告(眼球切片),而客户想保守治疗,又无法提供病理报告。那平安人寿所作出的拒赔合理吗?
中国保险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可以看到恶性肿瘤虽然是确诊即赔,但确实需要“病理学检查结果”,即病理报告。这样看来平安拒赔也合理,但根据后续的聊天记录我了解到,这位小朋友100万的重疾中,平安的买了60万,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买了40万,但另外那家保险公司在同样没有病理报告的情况下做出了赔付的决定。而平安作为大家眼中的“大公司”所做的决定确实有点不近人情,有失大公司风范。当然我不知道平安最后的结论如何,希望保险公司都能秉着“有利于客户”的角度,更加人性关怀一点。

那是否所有的重疾只要有确诊报告就能得到赔付呢,即确诊即赔?
除了癌症外,其余重疾还真不是。
重疾险的疾病=银保监会统一定义的25种疾病+其他疾病(保险公司自定义)。银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占到了所有重疾理赔的95%左右。从赔付条件看,这25种重疾可划分为三类:
一、确诊即赔;
二、实施了约定的手术后赔付;
三、达到某种特定状态后赔付。

可见重疾并非都是确诊即赔,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有个一半岁的小朋友购买了Z公司的重疾险,30万保额。
半年后,即2019年1月3日小朋友因高烧41℃入院,惊厥、昏迷不醒。

1月4日转院入住ICU,经多项检查和化验后,仍无法确定昏迷不醒的原因,医生怀疑可能是“瑞氏综合征”。家属立即理赔报案。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赔付吗?
这其实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从严重瑞氏综合征的疾病定义可以看出确诊该疾病需要进行肝脏活检,而患儿病情危重,正在抢救中,不宜做肝脏活检。且医生只是根据症状和其他检查结果推测可能是瑞氏综合征,故缺乏确诊报告的情况下,申请“严重瑞氏综合征”这种重大疾病理赔是走不通的!
理赔一时陷入僵局,那申请重大疾病理赔是不是就没有希望了呢?
在详细了解了患儿的病情和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后,相关人士建议家属换个思路,申请“深度昏迷”这种重大疾病可能更容易成功。

因为满足深度昏迷所需的条件可行度更高,深度昏迷的应用范围也很广泛。随即,代理人与患儿家属走访了医院,请主治医生评估患儿是否满足公司条款中有关“深度昏迷”的理赔条件,并恳请医生配合开展“深度昏迷”这种重大疾病理赔所必须的检查。

2019年1月8日,患儿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超过96小时(96.5小时),主治医生对患儿昏迷程度做了格拉斯哥昏迷分级评定,评分为3分。
根据重大疾病列表中“深度昏迷”的理赔要求,患儿目前病情已达到“深度昏迷”这种重大疾病的标准。患儿的家属在取得医生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后,立刻提交了正式理赔申请。
但在Z公司的理赔结论还未下来时,1月13日小朋友却因抢救无效,永远离开这个美丽的世界……

根据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18周岁之前身故,退还已缴保费,本案中已缴纳保费大约只有3000多!此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身故责任进行赔付吗?

根据该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确诊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即30万。
保险公司是会按照身故责任退3000元的已缴保费还是按照重大疾病责任给付30万保额呢?
似乎无论哪种决定都有道理。
2019年1月14日该公司按照“有利于客户”的理赔原则决定,患儿身故前已达到“深度昏迷”的理赔条件,同意按重大疾病责任赔付30万。

希望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可以这样多为客户考虑,理赔时尽量做到合情合理!我也很欣喜地看到现在许多保险公司都更加人性化,特别是一些合资保险公司,注重服务及口碑,如中英人寿、中意人寿、同方全球等,案例中的Z保险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保险赔不赔最关键的还是看合同条款,到什么程度才会赔,具体怎么赔,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得很清楚,跟公司大小真没关系。在可赔可不赔的情况下,反而那些重口碑、服务的保险公司更能做出有利于客户的理赔决定。

本案能成功获得重大疾病赔付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报案及时。因为该案中,患儿起病急,病程短(1月3日—13日),若报案不及时,可能还未等到确诊“深度昏迷”,患儿就已经身故,那样就真的只能得到3000多的保费了。所以各位消费者在预知要发生理赔时,请第一时间通知你的代理人或经纪人,不然你的重疾险可能真的就白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