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中归公的私有住房 ‖ 故纸故事
文革初期,私人房屋产权收到严重侵犯,打着革命的旗号将私人房屋变为公产。所采取的手段是多种的,比如有些城市把城市里的五类分子驱逐出去,没收了他们的房屋;有些城市的红卫兵强令私人房产主无偿地把房产交公,以换取“房已交公”的纸条来避免红卫兵的进一步骚扰。
初期的混乱局面,特别是大量没收私人住房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状况,也引起了诸多矛盾,在文革中后期,许多城市开始改变策略,返还一部分私人住房,以下是保定市政府在1973年公布接管私人房屋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私人房屋处理办法的通知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原市房管处接管了部分私人房屋,其中有五类分子的,也有资本家的,也有劳动人民的,情况不一。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房管政策,对接收的私人房屋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凡接管地、富、反、坏、右分子和反动资本家的房屋,继续接管不予退还。对接管一般资本家和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产权人的房屋,原则上应退还本人。
二、接管的劳动人民、高级知识分子、民主人士的房屋一律退还。
三、对接管缓改户和漏改户的房屋,一律按对私人房屋改造政策处理。
四、应退房屋中,有的确实处于自愿交公,经本人重新向房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不再退回。
五、企事业单位在文化大革命中,自行接管本企业职工的私人房屋,应按本文规定处理。
六、按政策应接管的私房,未订租者,重新接管订租。
……
解读一下这份《通知》:
首先,对所谓的阶级敌人的房产还是执行不予退还的政策,极左的思想影响仍在,也再次证明黑五类是当时社会的最底层,被视为贱民阶层。
其次,笔者以前看到对一些人的处理意见是“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只能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是轻了一些,在这份文件中,有了现实的理解,只要按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就不算是阶级敌人,至少可以“享受”到返还房产的优待。
第三,缓改户和漏改户,是指1958年开始进行的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时被定位缓期改造和遗漏改造的私房户。私房改造初期,按照规定,私人拥有住房在多少平米以内是允许的,超过部分则由国家租赁下来,分配给他人居住,所收租金一小部分归原房主(约20%),大部分归国家所有,付给房东的这部分租金叫使用房屋的利息。当时这种房屋有个统一的名称叫“经租房”。在最初改造时期,有些私房户由于各种原因暂不进行改造,但不意味着不改,当条件成熟,还是要对这些缓改户进行改造。以前一直以为私房改造运动是即时性的,但没有想到是持续性的,笔者查询了一下,有些城市在八十年代还在进行(比如安徽芜湖,见《芜湖市志 上》p238)。
随着文革的结束,八十年代初各地都制订了相关的政策,开始返还文革中被侵占的私人住房,结束了在房产中的“大公无私”的混乱局面。不过,笔者多说一句,经租房不在返还之列,这部分被改造的房屋产权已归国家所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