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毛熠说财税:关于二手车对外抵账的涉税问题
某四川公司用自有车辆对外抵账,双方签订抵账协议,车辆净值50万,抵顶应付账款70万,在二手车市场向对方开具发票30万,并就3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交纳增值税,请问这样交税对吗?70万-30万的差额部分没有计税有风险吗?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
根据描述,贵公司以自有车辆账面价值50万元抵偿70万元的债务,应分解为二笔业务:
一、按照市场价值30万元销售贵公司使用过汽车的业务;
二、由于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双方达成抵账协议,债权人作出让步,这就涉及到了债务重组业务;
因此,贵公司按30万元缴纳增值税,同时还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按30万元交纳增值税。
具体可以需要区分,如果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该车辆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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