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 举报奖励2毛
老兵的杂货铺
2019年1月7日 举报奖励2毛
近日,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的过期食品,遂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销售食品的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

两毛钱能干什么??
现在这个量级的货币,应该只出现在微信抢红包的时候吧,其他地方还有吗?所以,当两毛钱出现在严肃权威的行政奖励上,恐怕很多朋友和我一样比那个还差几天就到期的年底奖励休假还让人无法接受吧!你寒碜谁呢??陕西人讲话,糟蹋行道呢嘛!!
这事,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于是举报人走上了法庭。
贾某某认为奖励款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结果一审败诉了!!然后他继续上诉。1月2日,济南中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审理认为,该案中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某食药监局对贾某某重新奖励。
从两毛到两千,一万倍的增长!!!
都是判决,咋就有这么大的差别呢?
那就必须看看各自的执法依据了。
这两毛的举报奖励,也并非空穴来风、任性胡为,执行标准来自于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财政部13号《奖励办法》出台的《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明确表示,“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8%-10%给予奖励”,这起案件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是2.02元,所以得出2毛钱的奖励数额。
你看,似乎一审为被告洗刷了冤屈,我也很无奈,我要依法行政啊。
果真如此吗?很多事怕什么?怕就怕“认真”二字。
看起来有模有样的处罚依据、执行标准,已经作废了,你知道吗?
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13号《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明确表示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67号《奖励办法》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十条明确表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你看人家明确了若干个参照系,涉案货值、罚没金额、奖励等级,奖励的时候显然是就低不就高,因为两毛来自于2.02啊。那为什么不参照罚没金额5万呢???
二审之所以改判,我想就是发现了参照系的谬误,而且,上述条文实际上给出了上下限2000——50万,所以最低也因该是2000元啊。
事情讲到这里,存在的问题已经跃然纸面。
1、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机关奖励两毛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而这个办法的制定依据又是2017年8月9日已经废止得原13号《奖励办法》,而且已经有了明确的67号升级版。都作废一年多了,咋还执行呢??所以,这样执法的合法性,是不是存疑呢?
2、执法姿势。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本身是食药安全的底线捍卫者,为了“舌尖上的安全”必须严防死守,全力阻击监管领域的假丑恶。我们感受到了“冷面”,对违规商家课以“五万罚款”,但举报的消费者也遭遇了“冷面”——奖励两毛,这一冷到底的做派,是不是太冷了?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是要向雷锋同志学习吗——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温暖,对待敌人才要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不是吗?
关于“过期食品”的处罚,我查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其中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处罚商家的依据没错,可奖励消费为什么不能以此标的来奖励呢?
3、执法导向。
这种“处罚:奖励=50000:0.2”的公式,想说明什么??
我不去揣测行政部门的心态,但我作为举报人只会感到寒心,何苦呢,当时现场如果闹一场,说不定还能拿个几百块封口费吧??
毫无诚意的两毛钱奖励,传递什么导向呢?
食药监部门的做法,在鼓励什么我不知道,但肯定实实在在的打击了消费者举报商家不法行为的热情,相对应的,不就是在助长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吗?食品安全始终起起伏伏,这是不是因素之一呢??
再说维护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伪劣,执法部门能“一手遮天”吗?显然根本做不到。
行政执法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必须鼓励广大民众共同参与,以往的经验更是证明,让不法分子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是无往而不利的制胜法宝啊,没有朝阳大妈,那些坏分子能这么轻易就落网吗?所以,只有有效的动员民众,织起一张无边无沿的社会法网,才能让坏分子、假丑恶无处容身,才能换的社会的风清气正。
所以,重奖举报者,看似花钱了,可算算社会成本的大帐,这绝对是一笔超值的投资。
至于还有声音说这位举报者,是“职业打假者”,不能鼓励他们。我实在不知道您这理论是怎么出笼的??
首先,市场干干净净,职业打假人哪里来的空间?早下岗了!
其次,哪条法律说“职业打假者”是违法者??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打击假丑恶,是应该举双手赞成的,为什么要做恶意揣测呢?作为执法者也罢,消费者也罢,说出这种观点你到底算哪头的呢??
最后,即便出现恶意栽赃诬陷,有相关法律等着他呢,你又担心啥,证据自己会说话。法律不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坏人。
依法治国,各级执法部门更要以身作则,两毛钱很小,但撬动的舆论,显然很大,但愿这两毛钱的教训不要也是轻飘飘的,就值两毛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