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基础
一、风险
1、风险的含义: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产生的基础。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时间的发生结果与预期不同,就存在着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某一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的三种结果:损害、无损害或收益。只要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害的可能。根据概率论,风险大小取决于损害的概率,若损害的概率是0或1,就不存在不确定性,而当损害的概率在(0,1)之间时,概率越大,则风险越大。
2、风险的要素: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害。
3、风险的分类: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比如:驾驶汽车不慎撞伤行人,构成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职业责任风险等。
信用风险: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
4、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效益,即风险管理就是要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转移、消除风险,以实现保障人们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的。
二、保险
保险的法律定义: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的经济学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把损害风险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因而能借助大数法则来预测损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大量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
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业务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三、保险合同
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补偿性合同,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纪补偿。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补偿性合同 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一般属于给付形合同。
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承保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 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