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性行为
国人有这么个陋习:大都认为怀孕、生子是可喜可贺的,而做爱、性交等类似行为却是可羞可耻的。这一观念从古至今一以贯之。做爱或性交是因,怀孕生子是果,如果前者是可耻的,那后者岂不也是恶果?如果怀孕生子是喜,那么同理,做爱性交也是喜。
中国人三大喜事:洞房花烛、金榜题名、他乡遇故知,可见,国人观念中也不排斥“性”,只是这闺房之事难以启齿,鱼水之欢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其不可言传,慢慢地就被视作“龌龊之事”。
西方的文化也有类似的表达。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被看成是罪恶之源,而繁衍生息确却是功德无量,这是不是很揶揄?
在我们的青春期,恋爱也被看成是禁果,性行为更是离经叛道,犹如洪水猛兽,但身体已成熟却千方百计限制其获得满足,是不是也是一种罪恶?
现代社会已很宽容婚前性行为,但还是非常限制青少年的性活动。一方面,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性行为的直接后果(生孩子)不可负责;另一方面,在12-20岁之间,他们还需要锻炼以后的生活能力,如果错过将对他们一生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但有的人说,我觉得15岁生小孩就是我所要的生活,那么除了法律不允许外,并无其他障碍。
文明社会发展至今,已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但如果30岁就当上爷爷,这生活压力可谓山大。30岁的扛鼎之年,就要负担至少三辈人的饮食起居,其糟糕状况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
国人对性行为的厌恶(应该是表面上的)恐怕和犯罪、刑罚是密不可分的。很多强奸案、卖淫案被媒体夸大其词,不厌其烦宣传其严重后果。个人认为,最需要做的不是怎么惩罚罪犯,而是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保护,保护其免遭强奸或被迫卖淫的“次生灾害”。可是,社会上还有很多人想通过扩大宣传来达到自己可告人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惩罚罪犯或从中取得经济补偿成了首要任务,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倒是退而求其次了。这是不是一种本末倒置?还有,强奸犯或施暴者有什么样的心理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土壤使之产生了反人类心理?这些问题都被束之高阁了。
剔除了性行为犯罪产生的沃土,从而也就铲除了国人厌恶性行为心理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