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很多时候传统的证据难以取得,那么我们不妨考虑一下微信等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示了“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数据与其他电子数据一样,作为证据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由于其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信息容易被篡改等特点,想要被法院采信并不容易。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须满足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首先,是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其次,是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会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后,是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原始的录音一定不能删除。如今微信的删除是没有显示的,难免出现断章取义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比对双方的记录得出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微信的聊天记录实际上是不会有备份的,也不会同步,有可能就会出现查无对证的情况。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综上所述,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使用的人群越来越普遍,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满足证据的“三性”才可能被法院采信,今后大家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要注意上述提示,以免自已的利益受损时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保护。
本文作者: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张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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