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反性侵怎么做?李奕奕事件被遮蔽的一万缕生机
作者:小灰
编辑:瑞雪
*本文所指校园性侵害包括法律定义上的一般猥亵、强制猥亵与侮辱他人以及强奸
甘肃庆阳19岁女生李奕奕跳楼自杀事件正持续发酵,其中导致女孩最终迈出这一步的疑似起因——两年前曾遭受班主任吴某厚猥亵一案,其诸多细节重新引发了公众关注和讨论。
回顾此案细节,从案发到最后决定不起诉两年间,每一步都有一个选择的机会,或许能救下女孩——如果,李奕奕生活在一个有校园性侵/性骚扰防范机制的社会里,悲剧是不是就不会发生了?
李奕奕事件让我们再次看到,建立作为兜底网络的反性侵制度已是迫在眉睫。我们复盘惨案发生的全过程,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规避此类悲剧的操作建议。对应的建议选自2014年厦大博导吴春明性骚扰案曝光之时,新媒体女性集结专家写就并寄往教育部的《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虽是高校版,但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普遍适用于校园环境。
▼打破沉默,之后呢?
2017年5月,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对吴某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5日15时许,庆阳市第六中学高三学生李某因突发胃病,辅导老师罗某某安排李某进入公寓楼D栋109室卧床休息,21时许,李某班主任吴某某进入109宿舍询问李某病情时,遂用嘴在李某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亲吻,整个过程约三分钟,被罗某某发现。”
在女孩交给检察院的控诉书中,其中未被警方采纳的部分有“他(吴某某)突然伸手摸我脸,开始对我动手动脚,他疯了般扑过来抱住我不松开。我浑身无力,我很害怕,然后他开始亲我的脸吻我嘴巴咬我耳朵,手一直在我背后乱摸,想撕掉我衣服。”
当时李奕奕有病在身,加上此事竟发生在自己一直敬重的班主任吴某身上,奕奕当下根本无力反抗权力关系不平等下发生的性暴力。隔天,奕奕就咨询了校内心理医生寻求帮助,后续也一一做了让上级领导知悉、告诉父亲、最终报警走司法途径等等。
2017Metoo运动兴起后,社会风气转向鼓励性侵受害人打破沉默,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发声。此次事件中的当事人李奕奕便是如此。如果及时而用心地调查,并不难形成证据链条。然而,女孩“我只求,能还我一个公道”的愿望却无法实现。由于学校并无相关机制,她从求助遇到的第一人开始就被迫远离了“公道”。
▼学校有没有专门的反性侵机制?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良好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任何形式的歧视、骚扰和权力滥用零容忍;并应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消除及防止、杜绝在校园内发生任何歧视或骚扰的行为。
当性侵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采取主动的方式积极介入处理,而不是以处理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员姿态出现。按照专家建议《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对比海内外以及中国的港台地区的经验,一个成熟完善的校园反性侵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中大部分便都落在了校方应扛起的职责上:
△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侵害保密咨询制度
如上文所说,女孩在感到内心焦虑不适后,第一时间便求助了校内心理辅导老师。
保密咨询制度有两个要求,一是当事人在提出性骚扰投诉之前,在心理咨询处的所有信息都应给予保密;对于当事人未成年的情况,应告知监护人(除非监护人就是加害人),且于必要时,应视当事人身心状况,主动转介至相关机构。二是应当妥善留存保管咨询记录,如果当事人决定提出投诉,咨询内容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重点是,不管心理咨询师是否独立执业(李奕奕案例中心理咨询师隶属于学校),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仍然是最基本的执业伦理。然而,在咨询完毕之后,心理辅导老师王某便告诉了校方管理段主任,其后,王某不仅让加害人到咨询室直接向李奕奕“道歉”,还离开咨询师让加害人与受害人独处,这显然是严重违背执业伦理的。
此外,本可以在奕奕投诉时提供咨询证据的心理辅导老师也没有站在她那一边:“几天后,我爸爸带我到东湖公园去见王亚萍老师……竟说了句她觉得事情本来没有那么严重,又没有受到最大的伤害,是不是我小题大做了。”王老师的做法,违反了咨询工作尊重来访者和不与评价的工作伦理,显然是种失职,但面对如此质疑,女孩只得感到委屈万分。
△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侵害防治工作小组,并有明确的投诉举报途径和调查裁决程序
学校应当设立投诉和调查机构“性别平等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范围;遭遇性侵害的任何个人都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提起投诉;对投诉展开调查时,校方须先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须在特定时限内向“性别平等工作小组”的委员们提交调查报告;专责委员依据报告列出相关事实与证据,投票作出裁决。
在我国台湾地区,收到性侵投诉之后,学校的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将会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性平会成员要求女性占1/2以上,具有性别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成员,占2/3以上。在两个月内,性平会需要查清事件过程,提交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
在香港,则主要是由驻校社工与教职员、学生家长商议解决,在非强制通报后,才会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及福利局辖下的部门,专责管理社会福利等事务的社会福利署成立的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介入调查。组内成员由受训警务人员、社工、临床心理学家组成。
中国大陆的司法系统对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3年10月联合出台司法指导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但在吴某厚猥亵事件中,校级领导段主任知悉后,奕奕写道:“我以为(段主任)会还我一个公道,可段老师说他很庆幸我没有告诉我爸爸。”校领导不仅没有尽到《意见》规定的强制举报义务,并且阻止了受害学生告知监护人,因此校方应付法律责任。
△ 调查期间应隔离涉事老师和当事学生
教师是对学生进行指导与评鉴的角色,容易让加害者有更多机会对受害者施压,因此,调查期间,为了避免学生可能遭到的胁迫、加深受害者的性侵创伤,应禁止涉事教师与当事人接触。
然而,没有进入任何调查程序,也没有任何专业人员的介入,段主任一心只想息事宁人。在奕奕明确表达不愿再见到吴某之后,还让奕奕单独面对了施害者的实为施压的“道歉”,让女孩直接遭受到二次伤害:“吴永厚进门的那一刻,我就觉得痛苦不堪。”“他求我放他一条生路……好像如果我继续不上课,就会害得他没有工作,会破坏他家庭,他将没有颜面,我就像是恶人,不得已,我勉强回到了班里。”
对高三的奕奕而言,她始终还是对上大学抱有美好期待,但在勉强自己回到教室上课后,她实在无法面对依然在站在讲台上的班主任,痛苦不堪。此前,在奕奕提出要更换班主任,以让自己的学业继续下去时,段主任却说了学校的百般困难,并建议奕奕转学。奕奕不解道:“我没有错,为什么要我委曲求全。”
△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性侵害纠错制度
纠正措施包括:发出禁止重复或继续骚扰或报复行为的要求,训诫谈话,通报批评,撤销奖金,调职,停职,以及撤职或解聘。处罚的严厉程度根据侵犯行为的次数和严重度,以及过往歧视和报复行为而定。性骚扰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立即与聘任制的相关教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但庆阳六中对于吴某厚的惩罚却显得犹抱琵琶半遮面。直到半年后奕奕与父亲报警,吴某厚被警方认定构成猥亵并行拘10日,庆阳市教育局才于2017年7月作出决定,对吴某厚进行行政处分,由技术7级(高级教师)降为技术8级(中级教师),并调离教师岗位。
此次处分在正式通报前,校方一直在私下处理此事。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校长助理范东新时介绍,案发几天后,学校就安排吴某厚到化学实验室,负责化学药品和仪器的管理工作。然而,直到2017年5月24日,李奕奕坐上了教学楼五楼的栏杆,消防公安赶到了学校,此事方才在校内引起注意,“在此之前,绝大多数老师都不知道吴老师曾经因猥亵罪被拘留过。”
这说明,学校在事发逾半年间,始终都没有公开处分过吴某厚。不能给受害者所需要的正义,也不能给其他人以警示,连亡羊补牢都算不上。
在女孩坠楼事件发生后,2018年6月26日,庆阳市教育局党委会议才决定,将吴某厚调出教育系统,并取消其教师资格。这样的消息对于李氏父女来说,可谓姗姗来迟。并且,这个“处罚”意味着吴某厚仍然可能保有公职身份,可见当地政府体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师德规范的低标准。
△ 学校应强制通报性侵投诉
在收到校园性侵事件的投诉和举报后,校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强制通报到上级主管单位。
在台湾,校内职员如果发现或收到性侵的检举,就一定要在24小时内通报“卫福署”网站、并向“教育部”进行校安通报。如果教职员知情不报,根据性平法,可能被处3万~5万台币罚款。校方在通报后3天内,再将事件移交校内性平会,进入调查程序。
然而庆阳六中的做法却是在奕奕爬上学校的栏杆,终于让全校人知悉她的遭遇后,才试图用35万私了,买断李氏父女使用法律求援的权利。庆阳六中校长在6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吴永厚猥亵事件给庆阳市教育局抹黑,也给庆阳市抹了黑。网友评论道:“你们的处理方式也在给自己抹黑。”
据澎湃新闻报道,面对此次沉重的教训,庆阳六中正在反思,应对上是否有处置不当之处,并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禁止教师和异性学生独处。事实上,一个完整有效的校园反性侵害制度绝不是单纯的性别隔离那么简单粗暴,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应包括防治性侵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反报复机制等等。
▼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没有问题?
在2017年5月,吴某被警方行政拘留后,李父认为西峰分局处罚不当,到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区检察院调阅案卷后认为吴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书面通知西峰分局立案侦查,西峰分局于2017年8月10日立为刑事案件;8月25日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1月20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父遂到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5月18日,市检察院维持西峰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那么,区市两级检察院先后对猥亵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妥当呢?
《甘肃庆阳女生坠亡事件,检方未起诉行为是否欠妥?》一文的作者周浩认为:
判断一个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如何,不仅要看行为的激烈程度;还要看行为时的客观状况,行为后的结果以及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吴某的猥亵行为的激烈程度虽然不同于完全压制对方意志的暴力行为,但是在李某卧病在床,无力反抗的情形下,吴某的轻微有形力量也会致使李某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与一般的暴力、胁迫行为别无二致,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其次,吴某利用其作为班主任管理者的角色,在校园内趁机猥亵未成年,社会危害性较于一般情形更为恶劣;再次,吴某的猥亵行为在多大程度上造成李某身患抑郁、多次自杀未遂,其所显示的社会危害性也存在不同。 如此来看,吴某猥亵行为的情节存在探讨空间,特别是猥亵行为与抑郁及自杀有待进一步查实的情况下,检方不宜仓促将该案予以不起诉处理。
即便存在证据不足的忧虑,也应该依法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
《用负责任的态度,澄清一些庆阳少女案真实细节》作者李思磐也认为:
根据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13年10月联合出台司法指导文件《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吴的行为,至少符合这个文件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中间的三种情况: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与这些法条相对应的,转化到奕奕身上实实在在的遭遇便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比自己都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发神经而死,自己努力为自己找活下去的理由更让人觉得痛苦,而这一切都是我那曾经敬重的老师和信任的学校造成的。”面对这些痛苦与折磨,司法却一直没能回应她想要的正义。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订后加入了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但依然缺乏性骚扰界定与列举,《妇女权益保障法》偏向于倡导,而缺乏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也是突出的问题。因此,教育部或司法部门应该出台操作性的《校园性侵害防治管理办法》,让学校建立性侵防范机制以及专门处理机构,并明确学校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才能避免出现李奕奕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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