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需要“七大姑八大姨”同意吗?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父母遭遇意外没有留下遗嘱,作为儿女本来认为自己是父母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持有父母的身故证明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其他亲戚的同意,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许多当事人认为父母的财产本来就是留给自己儿女的,与其他亲戚有什么关系?
根据司法案例,小明是家里的独生子,2017年5月,小明的父母在一次旅游中意外遭遇车祸双双离世,由于事发突然,两人没有留下遗嘱。小明的父母留下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以及200万元的存款。小明的爷爷奶奶早已去世,小明的父亲没有兄弟姐妹。同年8月,小明年迈多病的外公因无法承受亲人离世的打击,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17年12月,小明去公证处办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要求继承自己父母留下的房产,但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小明继承自己父母的房产需要征得外婆以及舅舅与姨妈的同意,否则无法办理。小明顿时被弄得一头雾水,父母留下的房子是自己父母辛苦赚钱买的,自己继承房产明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何需要征得外婆以及舅舅与姨妈的同意?
仙人球提示,小明在外公去世后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征得外婆以及舅舅与姨妈的同意。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代其继承遗产。这一规定,有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叫做转继承。法律规定的转继承制度,通俗地讲,就是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一个人去世后,意味着其财产继承已经开始,但是在实际分割遗产之前,在所有的继承人中某一个有继承权的人又去世了,如果他也没有留下遗嘱,此时去世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同一份遗产,经过传递完成了二次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明显不同的法律要求,一是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比如父亲先于爷爷死亡,而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后死亡,只是要求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二是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是晚辈直系血亲才有权继承,比如孙子孙女、曾孙子孙女等,其他人无权参与继承,而在转继承的情况下,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参与继承,包括身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甚至可能出现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两句话:一是在互有继承权的人之间,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只有晚辈直系血亲,才可以代替去世的继承人进行代位继承;二是如果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去世的,(请注意:必须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在遗产分割之前这一特定时间段又去世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参与继承。这也就是继承法中常说的“先死后死”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小明所遇到的奇幻困境,主要是由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个原因是法律上规定的转继承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小明的母亲遭遇车祸去世后,由于没有留下遗嘱,小明的父母留下的房产,其中一半应当属于小明母亲的遗产,有权继承这份遗产的人包括小明以及小明的外公、外婆,即每人应当继承房产的1/6,可是在遗产分割前,小明的外公又去世了,此时小明外公应当继承的1/6房产,又变成了一份遗产,在小明外公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这份遗产应当由小明外公的配偶、父母、子女来继承,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小明的外婆、小明的妈妈、舅舅、姨妈四个来平均分配,每人各自继承1/24产权;由于小明的妈妈已经去世,小明有权代位继承母亲应当继承的1/24产权。因此,小明要想完整取得自己父母留下房子的产权,要么是自己掏钱给外婆以及舅舅与姨妈进行相应补偿,要么是外婆以及舅舅与姨妈明确表示放弃上述财产继承。第二个原因是,在小明的父母意外身故而外公尚健在这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小明没有及时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如果小明及时办理继承权公证,并且能够让外公外婆做出放弃房产继承的书面证明,小明就可以完整取得房子的产权,从而阻断房子产权向其他亲戚扩散。
小仙建议,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纠纷,在父母意外身故又没有留下遗嘱时,作为子女,应当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世时及时办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申请,从而避免在房子过户时需要请求一大堆“不相干”的亲戚的同意。一旦出现案例中的情形,除非大家能够达成补偿协议,否则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房子就无法过户。
法条检索:
1.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