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市场的法律问题
前两日网易云音乐下作地叛卖已失版权歌曲,引起了很大的舆论讨伐与事实唾弃。本质上是“富二代创业者们迫于利润压力之愚蠢行为”——这里就不去说其了。这里想说的,是整个歌曲市场的问题。
一、制作公司怀有一颗“受伤的心”而绝地报复。
早前被中国移动音乐服务厚颜无耻地摆了一道之后,歌曲制作公司们(说系唱片公司亦可)心疼得一定要严厉地报复社会“他们都欠我一张CD钱”。这颗受伤的心灵让歌曲服务新的中介者——大到腾讯音乐小到多米——吃苦不叠。
二、当前市场利润环境使歌曲人才枯竭
歌曲流媒体服务商们付钱给了制作公司——其实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了只是某种“版权代理商”还存在;制作公司得这些钱啊其实,也没有去用于自身的发展。(一个事实是制作公司普遍都非常穷。)
再者歌曲人才必须是天才。按部就班学习培训出来的人——尤其系作曲这一块——也就是“地材”,实际上根本无力推出有市场的歌曲商品的。大陆从刀郎之后的所有歌要么哼哼唧唧,要么卖弄色相抑或情怀,总之就是歌不成歌、曲无其调。
三、我也不想去凑足一个3了,以上2已经足够让华人未来二十年,根本没有好的歌曲可以听到。如果业内人士想要改变环境现状或改变自身的谋生现状(谋生系高尚的理由决不允许受到鄙视),可以尝试下下面的办法:
1、鼓动修改法律:音像制品版权年降低到10年甚至5年。
国级人大代表就有提出法律修正的权力,好像政协委员们也有。在阐释上只要分开曲的著作权与使用权,从利益角度上展开好“社会主义人民利益”,通过这样的法条成功性很大。
2、自觉加大对曲抄袭的打击,以及开发更多的演绎制品。
降低制品(商品)的所谓“利益占有”年限之后,要更加向社会宣扬“作曲能力”与作文能力不同,不能数音符数或歌曲时间来判断抄袭——因为大多数歌曲其实只有“那一个短短的音乐眼”,而且大部分作曲人其实都是根据眼来展开出一首脍炙人耳之歌曲的。最终达到修改“音乐抄袭”之法律条文。
在这期间、对那些玩音乐抄袭的人要自觉地严厉打击之,而不仅仅不加理睬;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去迎合、去吹捧。抄袭实际上比平庸还要令你憎恨。
小体量的音乐人,也可以投向更多资源甚至系全部TO已有的、已经著作权实效的曲子——进行再演绎、以及改编。这里其实有很大的自由度,因为歌曲市场中人声其实也系1很重要之权重;虽低于作曲但已经足够支撑为新商品。还有乐器之重新组合,说唱之加入,歌词之重填——都可以让美好的老曲调再次创造利润。(所以,保护作曲,才系当前音乐市场最应该保护的市场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