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的回避规则
上文“分母之争”的关键一票涉及到了弃权票的回避规则。“罗规”十三章45节“表决流程”①中讲到,每个成员有权利投票②,但不能强制投票,即准许不投票——弃权③。按“回避原则”④,成员即使应该回避选择弃权也须自愿不能强制⑤。这是“罗规”的弃权回避规则。
万科章程中的相关规则:
1.“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⑥。
2.“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⑦。
这里的弃权回避规则不准参加表决,是强制性的弃权。与“罗规”的非强制性不一样。
万科章程(所有上市公司章程)是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⑧等相关法规制定的。
参照“罗规”十章39节“无效动议”⑨,任何组织的章程不能与国家法规违背冲突,否则无效。国家法规、组织章程在制定时可以参考“罗规”,但法规、章程制定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法规、章程解释执行,除非在章程中规定“议事规则”遵循“罗规”。
至于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要回避)的弃权票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万科章程没有提及。不知万科董事会“议事规则”⑩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最好规定一下,以避免发生分歧争执。
以上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注释:
①“表决流程”( VOTING PROCEDURE ):中10版,p287, 倒数4行;中11版p298,8行;英11版,p406,22行。
②“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 :中10版,p288, 没有这一项;中11版p298,15行,按英文版增加;英11版,p407,1行,新增加。
③“弃权的权利”(RIGHT OF ABSTENTION):中10版,p288, 4行;中11版p298,22行;英11版,p407,12行。 ④“回避原则”(ABSTAINING FROM VOTING ON A QUESTION OF DIRECT PERSONAL INTEREST):中10版,p288,11行;中11版p299,2行;英11版,p407,21行。 ⑤“不需回避的情况”(VOTING ON QUESTIONS AFFECTING ONESELF):中10版,p288,17行;中11版p299,8行;英11版,p407,33行。
⑥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⑦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⑧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二节,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⑨“无效动议”:中10版,p241,倒数2行;中11版p252,倒数3行;英11版,p343,15行。
⑩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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